浙总会字[2021]第27号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活动,推广应用优秀成果,规范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财务领域)(以下简称财务领域创新成果)的评审,表彰奖励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财务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结合我省实际并参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领域创新成果,是指企业运用现代财务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财务管理经验,从各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或者先进成果的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在全省有重要示范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 财务领域创新成果必须是企业自主创造并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的成果。通过学习借鉴其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取得的应用性成果,必须有进一步的突破和创新。成果必须经所在企业一年以上实际应用,其所取得直接经济效益数据的,必须经单位审核确认。成果的经济效益计算和评价统一按照国家制订的计算方法进行。
第四条 财务领域创新成果本着高标准、严要求和不求多、务求好的原则。申报成果须按规定填写《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财务领域)申报表》和成果材料,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财务领域创新成果的主要创造人员限报2人,参与人员限报10人。
第六条 财务领域创新成果由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与浙江省企业联合会联合组织(以下简称联合组织方)评审,组织设立评审委员会,组建并聘任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负责浙江省财务领域创新成果申报受理、组织评审、联合表彰等工作。
第七条 评审专家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业界的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负责成果的鉴定和评审。评审专家对申报的成果进行评审时采取多数通过的原则,每位专家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经济理论水平和比较丰富的企业财务管理知识或实践经验;
(二)熟悉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原则,求实公正;
(四)具有高级及以上经济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
(五)与成果申报单位和成果主创人无关联关系。
第九条 获奖的申报单位和成果创造人员,将由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与浙江省企业联合会联合发文并颁发证书。获奖成果择优推荐并选送参加评审当年的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
第十条 申报单位所申报的财务领域创新成果,其申报主题须突出成果的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效益性和示范性。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及分值:
(一)创新性40分。实践中能率先发现和总结出某些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并得到国内外公认;结构、功能明显优于原来的管理办法。
(二)科学性20分。创新成果内容符合管理学基本原理,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反映企业管理的一般规律。
(三)效益性20分。经过科学评估,测定与计算,证明确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示范性10分。管理创新经验具有可操作性和推广应用价值,对其他企业改善内部管理有一定借鉴作用。
(五)规范性10分。成果材料命题准确,结构完整,逻辑正确,依据充分,表达清楚,并符合管理创新成果写作规范。
第十一条 成果评审程序。
(一)成果受理单位对申报成果进行审查并确定提交专家评审的成果名单;
(二)评审专家分别审阅成果材料并独立作出评审结论;
(三)评委会合议后通过最终评审结果;
(四)在联合组织方公众号及网站公示(公示期5天);
(五)公示无异议的,成果公布和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财务领域)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财务领域)评审评分表
附表:
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
(财务领域)评审评分表
成果名称:
申报单位:
序号 |
评审标准 |
分值 |
评委打分 |
一 |
创新性:实践中能率先发现和总结出某些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并得到国内外公认;结构、功能明显优于原来的管理办法。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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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科学性:创新成果内容符合管理学基本原理,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反映企业管理的一般规律。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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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效益性:经过科学评估,测定与计算,证明确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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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示范性:管理创新经验具有可操作性和推广应用价值,对其他企业改善内部管理有一定借鉴作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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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规范性:企业申报的成果必须实施满一年以上,并符合上级要求的管理创新成果写作规范。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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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合 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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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浙总会字[2021]第4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总会计师队伍建设,表彰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或重大贡献的总会计师和企业财务负责人,树立我省总会计师职业楷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浙江省优秀总会计师的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二年组织1次。
第三条 评审对象为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会员,即在浙江省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中任现职的总会计师(含主持工作的副总会计师)、执行总会计师职责的财务总监、CFO和单位分管财务领导等会员。
第四条 浙江省优秀总会计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职,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
(二)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地市级以上经济主管部门任现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
(三)遵守国家财经法纪,近三年来未因违法违规和职业道德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所在单位近三年未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
(四)遵守总会计师协会章程,积极履行会员义务。
第五条 专业能力和业绩条件,同时满足三项及以上:
(一)主持或主要参与本单位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资本运作、资产重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在企业经营的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或有开拓创新。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所在单位在加强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内控制度建设、投融资、信息化及风控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取得的成果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所在单位在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及诚信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地区、本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能结合实务进行理论研究,在财会改革、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并在财经类刊物上公开发表研究论文、出版专著;主持或主要参与并完成地级市及以上财政、国资、社科联以及主管部门组织的科研课题或获相关奖项的。
(五)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六条 评选推荐材料要求
(一)符合基本条件,填报《浙江省优秀总会计师评选推荐表》,个人需作出诚信承诺。
(二)《浙江省优秀总会计师评选推荐表》主要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所在单位基本情况及规模,重点体现被推荐人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获奖文件(或证书)等。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可任选以下方式之一:
1.各工作委员会推荐;
2.单位属地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3.参评对象自荐。
(二)初审。评选办公室对推荐上报的评选对象对照评选条件进行初审,提出符合基本评选条件的参评人员名单。
(三)评审。由评审专家组对初审后的参评人选进行评审,按得分高低确定参评人员排序。
(四)网络投票。在协会微信公众号和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规则另行制定并在投票时同时发布。专家评审得分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按8:2的权重计算,确定第七届浙江省优秀总会计师候选人综合得分最终排序。
(五)审定。由评选委员会根据各参评人员的综合得分排序,审定入选名单。
(六)公示。对已确定的入选名单在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网站及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有异议的,经评选办公室核实相关情况后报评选委员会重新审定。
(七)发文。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并经评选委员会重新审定的入选名单,由协会发文予以表彰。
第八条 表彰奖励
凡被评为“浙江省优秀总会计师”的会员,由协会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第九条 宣传与推荐
受表彰的优秀总会计师个人及所在企业,通过协会网站、公众号等进行予以宣传。
(二)优先入选省总会计师协会师培训项目的师资库;
(三)由协会推荐至我省相关财经类高校作为会计、税务等专业的实务导师人选;
(四)所申报的课题享有优先推荐权。
第十条 在以前历届已获得“浙江省优秀总会计师”称号的,原则上不再参评。具有特殊贡献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表:浙江省优秀总会计师评选推荐表
第 届浙江省优秀总会计师评选推荐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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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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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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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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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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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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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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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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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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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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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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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拥有境外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 |
是£ 否£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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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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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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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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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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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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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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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单位财务情况(万元) | ||||||
资产总额 |
净资产 |
销售收入 |
净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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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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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水平(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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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能力及工作业绩(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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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申报人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个人信息及业绩均系真实。本人近三年来未因违法违规和职业道德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工委推荐意见 |
工委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单位所属地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
意见及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公示情况 |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评委会审定情况 |
日期: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表格相关栏目内容,如果没有则填无;“公示情况”和“评委会审定情况”栏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填写。
2.企业类型:在国有及国有控股、民营、外商投资和其他等类型中选填;
3.所在行业: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情况,在农林牧渔业、制造业、采掘业、服务业、其他中选择;
4.企业规模:选择大企业或中小企业填报。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17]213号文),可在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微信公众号(会员服务栏目)中查找;
5.申报企业人数指申报企业在申报日最近的半年末或年末登记的全体员工总数;
6.工作业绩栏内容较多的可简要填列,并另附业绩总结及佐证材料;
7.会员个人自荐的,可在推荐意见栏说明并签名;
8.单位所属地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栏目,可根据实际由相关一个部门推荐即可。
关于开展2022年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
浙总会字[2022]第32号
各工作委员会、各位会员:
为促进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鼓励和表彰支持协会工作的工作委员会和会员,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协会先进工作委员会暨协会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活动。
一、评选期间
2020年1月1日~2022年9月30日。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工作委员会评选条件(至少符合5条,其中第1条、第2条、第3条为必备条件):
1.积极组织工委活动,并有较完整的活动内容记录或活动情况报道。
2.组织会员及时缴纳会费,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3.积极发展会员,工委会员规模不断发展壮大。
4.积极做好与财政、税务、高校、金融机构以及兄弟工委之间的交流合作,为会员提供多角度的增值服务。
5.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学术和业务交流活动。
6.积极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7.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评选协会工作积极分子的条件(符合5条,其中第1条、第2条、第3条为必备条件):
1.及时足额缴纳会费,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2.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宣传协会,推荐发展新会员。
3.积极参加协会或工委组织的学术和业务交流活动。
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或合作举办订单式培训。
5.积极在协会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会员群、工委会员微信群等平台发布时政新闻、案例分析等分享文章。
6.积极在各类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且公开发表财会论文一篇及以上,或参加省厅级及以上课题/论文评选且获奖。
7.义务担任协会培训讲师或评委,为会员提供公益服务。
8.完成协会或工委布置的各项任务。
三、评选组织及时间安排
(一)采取自荐及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协会先进工作委员会采取自荐方式;
2.协会工作积极分子采取工委推荐方式。
(二)推荐名额
1.先进工作委员会自荐不受名额限制。
2.工委推荐工作积极分子名额规定如下:
(1)工委会员人数20人及以下的可推荐1名;
(2)会员21-40人的可推荐2名;
(3)会员41-60人的可推荐3名;
(4)60人以上的可推荐4名。
会员人数基数以2022年6月底止有效会员数据为准。
(三)各工作委员会请于2022年10月8日前将《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先进工作委员会自荐表》、《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工作积极分子推荐表》报送协会秘书处(表式附后)。报送方式以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协会邮箱。
(四)协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徐淑敏 0571-88496763 18969078218
余老师 0571-87381563 15867188719
协会公众号:zjcfo1988(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
邮 箱:zjcfo@126.com
请各工作委员会积极组织报名、申报,共同弘扬先进。
附件:
1.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2022年先进工作委员会自荐表
2.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2022年工作积极分子推荐表
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
2022年6月28日
附件1: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2022年先进工作委员会自荐表
工委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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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委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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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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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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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绩 |
工委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 ||
审议意见 |
年 月 日 | ||
公示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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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按评选条件要求相关条款填报(注明符合申报条款中相关条款)。2.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附件2: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2022年工作积极分子推荐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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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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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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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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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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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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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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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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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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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工委 推荐意见 |
工委负责人推荐意见并签名: 年 月 日 | |||||||
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 |||||||
审议意见 |
年 月 日 | |||||||
公示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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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按评选条件要求相关条款填报(注明符合申报条款中相关条款)。2.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