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服务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 2022/9/29 9:19:40           点击数:517

会员管理办法

浙总会字[2021]76

20211220日经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

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的服务与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三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拥护协会的章程,并满足入会申请条件。

第四条 单位会员申请入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大中型企业(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件为准)、中央企业在浙分支机构;

(二)获得省级及以上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称号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三)高等(高职)院校或其所属学院、研究院所;

(四)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

(五)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六)会计、税务、评估、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

(七)财经类协会、行业或专业管理类社会团体。

上述单位会员中符合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个人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申请入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省内企业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和具有财务或经济背景的董监高及重要岗位负责人;

(二)获得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或高新技术企业等称号的具有财务或经济背景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

(三)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的财务分管领导、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

(四)高等院校财经类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的学者;

(五)从事会计、税务、评估、法律(主要指商事和金融领域)和咨询业务工作且担任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根据会员类别不同,由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申请表需经申请单位盖章,其中个人申请入会一般应有会员推荐并需所在单位盖章。

(二)协会秘书处根据《会员入会申请表》,对会员入会资格初审,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会根据审议决议发文,并通知入会会员本人和所在工委。

申请人因不具备入会条件而未能通过入会初审或未能获得理事会审议同意的,有推荐人的,由秘书处向推荐人说明原因,并由推荐人通知申请人;没有推荐人的,由秘书处直接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会员入会后,由协会颁发单位会员牌匾/个人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已退会会员再次申请入会的,须重新履行入会手续。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四)积极向协会提供信息、经验总结、学术资料、学术论文等;

(五)为协会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九条 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优先推荐参加协会承办的政府部门高端人才培训、培养项目。

(二)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资质认证、职称晋级申报辅导、学历提升等培训。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

(四)获得协会的研究资料、专业书刊及行业信息资源。

(五)实名加入协会交流平台,交流学术或财务管理实务问题。

(六)协会定期或不定期表彰和奖励对总会计师事业有贡献的会员,授予优秀会员、协会工作积极分子、优秀总会计师等荣誉称号,并对给予荣誉称号的会员及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条 单位会员除享受上述服务外,可享受以下专项服务:

(一)协会授予单位会员牌匾;

(二)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及副会长单位可分别委派一名单位代表参与协会相关工作;

(三)协会网站链接单位会员网址并滚动宣传展示;

(四)协会网站专栏宣传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

(五)协会微信公众号/网站及内刊等采访专稿宣传,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各宣传123/年;

(六)协会举办的培训、专题论坛或沙龙等免费服务项目,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各可获得246人次参会名额。如是有偿活动,则享受收费折扣待遇;

(七)按单位会员需求提供订单式内部培训和专项咨询服务。

第四章 会员会籍和会员证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日常管理

(一)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二)协会建立会员电子档案,档案记载会员基本信息及协会任职、评优、培训、学术成果、会费缴纳等情况,对会员实行动态管理。

(三)会员单位、地址、通讯方式等登记项目有变更或单位会员因重组、合并等公司名称变更等,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证是协会会员身份的有效证件,会员证由协会统一制发、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颁发会员牌匾;个人会员办理电子会员证,不办理纸质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证具体内容、编号及式样,由秘书处设计、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管理

(一)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

(二)会员连续2年未缴纳会费,自第三年起视为自动退会;

(三)单位会员因公司注销的,应通知协会并自动退会;

(四)个人会员如违法受到刑事处分的,经会长办公会批准除名;

(五)个人会员发生违规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经会长办公会提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由秘书处负责办理注销会员资格手续。

第五章 会员基层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按行业或区域等设立相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

(一)工委的设立和变更由秘书处提议、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二)工委负责人候选人由协会秘书处或所在工委推荐产生,并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提交所在工委会员选举。选举产生的工委负责人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工委按照协会年度工作目标并结合工委实际,组织本工委会员开展各项活动。

(四)工委年底前应当向协会报送当年度工作总结和次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工委开展活动的经费自筹为主,协会按制度规定给予工委活动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顾问工作委员会

(一)协会设立顾问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顾问工委),主要由退出协会领导岗位或工委及专业委员会的班子成员以及已退休会员所组成。顾问工委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二)原任协会领导或工委和专业委员会班子成员的,因换届、改选或退休而退出相应岗位的,可以本人申请或协会邀请转为顾问会员。

(三)对于学术研究和专业能力突出的已退休会员,经本人申请或协会邀请转为顾问会员。

第二十条 顾问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或业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顾问会员年龄最长不超过75周岁,到龄后自动退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本会八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与本会章程修订案生效日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单位会员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会员管理标准与程序,根据浙总会字[2021]76号《会员管理办法》,制订单位会员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单位会员分别普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和副会长单位会员四种类型,原则上须与企业规模相匹配,参考如下:

可申请单位会员类型

大型企(事)业

中型企(事)业

小型企(事)业

普通

 

 

 

理事

 

 

 

常务理事

 

 

 

副会长

 

 

 

(一)专精特新、小巨人等高新技术小型企(事)业可申请普通单位会员;

(二)中型企(事)业可申请普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三)大型企(事)业可申请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会员。

第三条 上条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

行业

小型企(事)业

中型企(事)业

大型企(事)业

中介、咨询服务业

 

1000万~3000

>3000

通讯、信息技术业

5001000

1000万~1亿

>1亿

农、林、牧、渔业

1000万~2亿

>2亿

仓储、零售流通业

物业管理

住宿、餐饮旅游业

10002000

2000万~1亿

>1亿

工业制造、批发业

2000万~4亿

>4亿

交通运输业

10003000

3000万~3亿

>3亿

房地产开发

20005000

5000万~1亿

>1亿

建筑业

5000万~8亿

>8亿

医疗卫生行业

 

市属或二甲医院

省属或三甲医院

注:1.参照依据为国统字[2017]213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低于“小型企(事)业”营收标准下限的为小微企(事)业。

第四条 单位会员委派一名联络代表并加入协会“单位会员微信群”,负责与协会之间的信息传递与沟通工作。

第五条 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可分别推荐一名理事候选人,副会长单位会员可推荐二名理事候选人。

第六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单位会员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机制:

(一)工委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二)协会秘书处或会员推荐工委负责人候选人,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会员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各一名和副会长、副秘书长若干名;

(四)协会批复任命工委负责人,发放聘任书;

(五)会员活动实行轮值会长制,轮值会长由工委负责人集体议定;

(六)轮值会长任期一般为一年。

第八条 普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和副会长单位会员可分别推荐1246名代表参加协会或工委举办的各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会承办的政府部门高端人才培训、人才培养项目和协会主办的资质认证、职称申报辅导、学历提升培训、论坛、CFO大讲堂以及工委举办的业务交流活动等。

第九条 协会授予单位会员牌匾,并可提供咨询、培训、研究、专业交流、业务发展支持、宣传推广等服务。

第十条 本细则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细则授权协会秘书处修订、解释。


会费管理办法

浙总会字[2021]77

20211220日经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

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本会《章程》相关规定,为规范本会会费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费,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统一为800/年。

(二)单位会员缴费标准:

1.副会长单位:20000/年;

2.常务理事单位:10000/年;

3.理事单位:5000/年;

4.普通会员单位:3000/年。

第四条 新会员自收到批准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纳当年度会费,7月份以后入会的当年会费减半收取。

第三章  会费使用

第五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等有关专项会议;

(二)协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服务与管理;

(三)组织学术研讨及论坛等主题活动;

(四)协会组织的评优创先活动支出;

(五)保证协会秘书处的正常运行;

(六)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它支出事项。

第六条 会费的收支管理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七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八条 会费收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应于当年二季度前缴纳当年度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会费一律缴入本会收费账户。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可豁免缴纳会费:

(一)担任协会培训义务讲师的个人会员;

(二)顾问工作委员会的个人会员;

(三)互为单位会员的社会组织的单位会员;

(四)其他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协会会费收支等财务情况,须于次年4月底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协会八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无记名投票通过,并与本会章程修订案生效日相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浙总会字[2021]78

20211220日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

六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会员管理工作,本会按行业、专业或区域特征设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为加强工委管理,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委系协会内设的会员管理基层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工委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工委会员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经验分享与业务交流;组织本工委会员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学术论坛、报告会等活动;负责催缴本工委会员及时足额上缴会费;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的会员申请入会;负责推荐协会组织的各项创先评优活动的项目或人选;负责推荐本工委会员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研究和课题研究项目等。

第二章  工委管理

    第四条未经协会授权或者批准,工委不得以协会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使用“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的规范全称。

第五条 工委的设立、调整、撤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条 工委负责人成员为37人,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也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高级顾问。其任免程序如下:

(一)协会秘书处或所在工委推荐候选人;

(二)协会秘书处初审并报会长办公会议同意;

(三)确认的候选人名单提交所在工委会员选举;

(四)选举产生的工委负责人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协会下发任命文件、颁发聘书。

第七条 工委成立后,由协会授予牌匾,原则上由工委会长保管。

第八条 工委负责人成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届中更换或上任的,以届期到期为准。

第九条 工委应建立会员微信群,由工委会长指定专人负责与管理。必要时,协会秘书处可协助工委建群。

第十条 工委建群后,应邀请协会负责会员管理工作的人员入群,也可邀请协会领导入群,以指导开展相关工作或提供资源支持。

第三章  工委活动

第十一条 工委组织活动可采取举办报告会、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工委开展活动时邀请其他工委及专业委员会代表参会,加强横向交流。 

第十三条 工委组织的活动,有明确的主题和内容,做好活动方案及预算、活动总结、活动通讯报道等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及时在协会公众号、网站及内刊上发布相关活动报道信息。

第十四条 工委应按要求向协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第四章 工委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 工委开展活动的经费自筹为主,协会给予工委补助支持

(一)完成年度活动计划,以工委上年实际收到个人会费总额的20%为基数提供活动经费补助;

(二)当年推荐发展新会员(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按新会员当年缴纳会费金额的30%提供活动经费补助;

(三)经批准以协会名义开展经营性活动取得的收入,承办活动的工委可获得收入额之70%的活动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工委活动经费补助事项,须事先向协会提出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申请,经秘书处审核、会长审批同意后,在可补助经费额度内按实报销使用。补助经费当年使用有节余的,可在以后年度滚存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于202211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浙总会字[2021]79

20211220日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

六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为规范专委会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系协会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协会可以根据专业研究与服务方向,分别成立税务咨询、管理会计、风险控制、信息化管理、重组与投资、金融服务等专委会,也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根据协会专业研究与服务方向设立其它的专委会。

第三条 专委会的主要职责是按不同的专业研究与服务方向,开展理论与实践研究、应用、咨询的工作机构。专委会主要围绕本会业务范围,开展形式多样的沙龙、论坛、座谈会等学术研讨活动,为会员提供学术支持、政策解读、答疑解惑、资源配置、实务指导等专业性服务;实施应用与推广、业务培训和专业咨询服务;针对企业经营中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言献策,以提升会员们的获得感,扩大协会的影响力。

第二章  工作内容及工作方式

第三条 主要工作内容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并实施最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相关文件;

(二)调查研究。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学术研究与应用研究,认真调研会员单位的需求,总结推广先进实践经验和优秀案例,开展案例分析和创新成果推广。

(三)做好服务。发展专委会服务商的白名单,举办有影响力的专题沙龙和论坛,关注专委会所涉及业务的发展趋势及方向,探索并实践,为会员单位创造价值、提升协会影响力、发展地方经济助力。

(四)横向交流。协助协会与省市各有关部门开展横向交流合作,为完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言献策;

(五)咨询服务。组织开展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六)开放合作。加强沟通交流,各专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展开合作,加强有关政策和理论研究、提供优质服务、解决实际问题。

(七)培训教学。组织开展与专委会业务相关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与建设。

第四条 主要工作方式

(一)开展或合作开展课题研究;

(二)举办或联合举办学术会议、高峰或圆桌论坛、业务交流与经验分享活动;

(三)组织并举办专业或实训培训班;

(四)开展或合作开展业务指导和专业咨询服务;

(五)其他方式。

第三章  专委会管理

第五条 专委会的设立、调整、撤销由专委会(或筹备组)提交申请,报协会秘书处初审后,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条 专委会为委员制,委员由学术上有一定造诣或具有丰富实务工作经验,作风正派,热心协会工作的高校学者或实务专家担任。

第七条 专委会由3-11人所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也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如工作需要,可设高级顾问若干人。专委会成员一般应是协会会员(高级顾问除外)。

第八条 专委会主任候选人由个人报名或秘书长提名,其它成员由主任候选人或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确定。

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内因调离、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专委会应向协会提出申请重新选任。

第十条 专委会组织的活动,要有明确的主题和内容,做好活动方案及预算、活动总结、活动通讯报道等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及时在协会公众号、网站及内刊上发布相关活动报道信息。

第十一条 专委会应按要求向协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专委会活动经费补助标准

(一)凡纳入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由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的学术活动,纳入协会年度预算予以列支;

(二)根据专委会年度工作安排所组织的活动,可采取合作方式,由第三方承办并承担相关活动费用;

(三)经批准以协会名义开展经营性活动取得的收入,承办活动的专委会可获得收入额之70%的活动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专委会活动经费补助事项,须事先向协会提出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申请,经秘书处审核、会长审批同意后,在可补助经费额度内按实报销使用。

经营性活动取得的补助经费当年使用有节余的,可在以后年度滚存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于202211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专家库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浙总会字[2021]80

20211220日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

六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协会管理机制、拓展专业视野、指导学术研究、促进协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系协会内设智库,由协会聘请的从事经济、财税、金融、信息、法律等专业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所组成。

第三条 协会应高度重视专家库专家的意见建议,注意调动专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专家的战略智库作用和重大决策把关作用,进而推进协会的工作和建设。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及专业胜任能力;

(二)在政府、高校及企事业单位从事财税、金融、法律、信息等经济管理工作的领导、教授、学者、高管等,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备经济管理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则。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选聘程序

(一)根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征询被推荐专家候选人本人意见后,填写专家基本情况表,确定专家库专家初选名单;

(二)专家库专家初选名单报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协会聘请并颁发聘书;

(三)专家库专家不受名额限制,可以根据协会工作实际分期分批选聘专家。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可续聘;因个人原因在聘期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提出辞聘。

第七条 专家在提供咨询服务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

第八条 工作内容

(一)对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协会各项学术研究及课题提供指导意见;

(三)对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作提出相关指导意见和建议;

(四)对协会承担的管理咨询项目提供支持或参与管理咨询项目论证;

(五)针对协会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决策指导意见或督导。

第九条 工作方式

(一)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座谈会议;

(二)采用调研方式对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指导。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根据需要对协会所组织的管理咨询项目进行咨询论证的,可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

第四章  信息获取与职责

第十一条 专家信息获取

(一)获取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的协会动态活动信息,获取信息渠道包括:协会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专家会议;协会秘书处以邮件或微信方式定向发布的信息;协会微信公众号;协会网站;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等。

(二)了解协会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专家职责

(一)对协会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及指导;

(二)指导协会专业课题研究及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等;

(三)指导或参加协会承担的有关管理咨询项目;

(四)对获知的需要保密的重大决策事项及资料,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五)遵守职业道德,以客观、公正的角度开展管理咨询论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于202211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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