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治理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 2022/9/29 9:12:10           点击数:430

协会治理

2022923日八届理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1010日八届理事会十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修订议案)

内部治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内部治理,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一)热爱协会、服务会员;

(二)尽忠职守、诚实守信;

(三)团结合作、持续进步。

第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禁止行为:

(一)禁止利用协会资源骗取会员利益或谋求个人利益;

(二)禁止向会员、合作方索取不当利益;

(三)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

(四)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五)禁止侵占或蓄意破坏协会资产;

(六)禁止挪用协会资金;

(七)禁止未经批准,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印章或票据;

(八)禁止隐瞒事实,传播不实信息。

第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担任协会组织的培训讲师,原则上视为公益活动,不得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住宿费、餐费和交通费经审批后按实报销。

第五条 退休领导干部在协会兼职,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规定执行。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依法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协助会长审查拟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根据理事会授权行使决策。

第九条 协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按专业特色设立专业委员会,按行业或区域特征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视需要设立工作站。

第三章 秘书处职责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

(一)拟订会费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生效后实施。

(二)拟订会员管理办法,经理事会审议生效后实施。

(三)初审《会员入会申请表》。

(四)通知会员本人及所在工委,颁发会员证或牌匾。

(五)及时收缴会费并开具、寄送发票或收据。

(六)开展会员服务需求和满意度调查,将调查结果应用于培训开发。

(七)组织评选优秀总会计师、先进会员、先进工作委员会等评优活动。

(八)负责建立健全和管理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

(九)及时总结汇报会员管理信息,提出改进建议。

(十)组织会员专访文章,经批准后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

(十一)建立会员电子档案,记载会员入会基本资料及协会任职、评优、培训、学术成果、会费缴纳等情况,及时更新会员登记信息,对会员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与学术研究

(一)培训产品开发、培训实施,努力实现培训价值最大化目标。

(二)会计理论、政策等学术研究并应用于培训、论坛等实践活动。

(三)设计专题研讨、高端论坛等活动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行政后勤

(一)申报社会组织5A评估及其维护工作。

(二)建立健全法规政策和制度体系,定期检查实施效果并持续修订完善。

(三)协会有关文件草拟、文件收发、文件发布及档案管理。

(四)协会会议、培训及大型活动的会务服务支持。

(五)年检、年度审计、离任审计、换证等协调与备案工作。

(六)协会车辆、财产、印章等资产使用管理。

(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及时编制提交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八)人员录、用、退等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人事管理。

(九)协助做好与政府部门、外部协会、会员等沟通与接待工作。

(十)协助开展党建活动。

第四章 协会负责人管理

第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没有受到党内外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

(二)遵纪守法,近五年来未因违法违规和职业道德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在财务与会计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须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和专职秘书长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副会长须具备高级职称

第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按协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则授权秘书处解释、修订。


 

民主选举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简称“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选举工作,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监督。

第三条 协会理事、监事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和专职秘书长须依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协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最低5人以上,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通过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产生。

第七条 理事会换届选举程序

(一)换届前6个月,方案研究。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确定换届程序和办法。

(二)换届前2个月,征求意见。将以下材料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1.会议议程;2.理事会工作报告;3.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4.财务审计工作安排;5.章程及章程修订说明;6.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调整说明;7.候选人名单和选举办法;8.其他相关材料。

(三)换届前半个月,公示、通知、报告。

1. 公示: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2. 通知:公示无异议后,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一周前,告知全体会员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

3. 报告:同时报告给行业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四)换届大会召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理事、监事,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继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宣布理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

(五)备案、变更。产生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涉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变更事项的,应在换届结束后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协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九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

第十条 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协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协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作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或《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协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会长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如无法推荐出新人选,协会须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会长。

第十五条 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协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的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召开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由工作委员会或会员推举产生,会员代表人数不得少于50人且最高不超过300人。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其议事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事宜;

(五)审议和通过会费标准;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方式,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监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监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条 监事在任期内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本规则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授权协会秘书处解释。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为规范协会理事会工作程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应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届满应按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条 理事会至少由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人数超过50人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理事会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等方式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应及时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七条 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在召开前要明确会议主题,确定议程议案,准备好会议材料。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每一名理事或授权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一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会要做好会务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通过会议记录、纪要、决议、通讯等形式记载会议内容,反映工作状况。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程序,根据协会章程和《理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至少5人以上,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协会《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也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议。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务理事,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会长请假,请假情况在会议纪要注明。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必要时可以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由常务理事、理事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于会前5天向秘书处提交。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处应提前将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发送至各常务理事和其他与会人员。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参加,其他与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根据情况可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任何决议均应以书面文字形式制成,并应制作会议记录。决议及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常务理事签字。如常务理事对会议决议持反对态度,应由本人将反对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决议。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会长负责制的管理效率和效果,根据协会章程和相关制度,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主要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外部专家列席会议。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重要会议精神以及有关重要决定和领导指示;

(二)研究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三)审议协会重大事项,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四)讨论报送重要请示、报告和印发的重要文件;

(五)审查需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资料;

(六)经党支部审核后,聘任协会副秘书长、工委负责人和专委会负责人;

(七)行使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审议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主持。遇有特殊情况,由会长召集临时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采取线下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必须有会长、副会长全体人数的过三分之二出席,方能举行。会长、副会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事先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会议议题(含临时议题)由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秘书处应当提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

第七条 会长、副会长接到会议通知后,可根据情况就讨论的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重要意见或建议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研究人事安排、行业奖惩等重要事项时,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就研究重要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经有表决权参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对表决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遵照执行。

  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进行表决时,可以采取电邮、微信等方式。

第十一条 秘书处安排专人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和会议资料的保管。查阅会议资料须经会长批准。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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