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 2022/9/29 9:26:05           点击数:544

内部管理

2022923日八届理事会

2022年第三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人事管理,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工作人员聘用管理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专职副秘书长、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第三条 工作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水平及管理经验。

(三)政治历史清白,无违纪处分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品质优良,勤奋敬业,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第四条 协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

第二章 工作人员的解聘或除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个人辞职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聘用期满或与协会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四)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的;

(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六)退休返聘后年龄达到70周岁的;

(七)严重违反协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协会经济利益或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八)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六条 离职、辞退的工作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工作移交手续。

第七条 满足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在满足退休条件后三个月内办毕退休手续和离岗工作移交手续。

第三章 工资福利与薪酬政策

第八条 协会薪酬福利政策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和市场化原则确定。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协会工作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激励政策。

第十条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实行累计工时制,协会每日工作时间为五小时,周末和节假日工作不再支付加班费。

第十一条 各类假别(事假、病假、产假、婚假、年休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协会每月15日发放当月工资。遇双休日及假期,提前至休息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三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实行年终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年终提交工作总结,由会长办公会议进行考核并评定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级,作为调薪调岗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员工培训

第十五条 专职工作人员每年参加外部培训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 职工外出参加培训须经会长批准。短期外出培训或参加学术会议按正常差旅标准报销,长期培训补助标准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财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定代表人对协会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坚持“账钱分管”、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必须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 财务管理遵循经费自理、独立核算、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五条 协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财务收支预算,采购和培训项目实行事先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不得对外投资,不准向外单位及私人借款。

第七条 协会收取会费、开展学术研讨、交流考察等按规定取得的收入,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八条 依法及时按规定申报各种税金,按时缴纳税金。

第九条 协会接受赞助、捐赠,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并报民政部门备案。根据与赞助、捐赠的单位或个人约定的期限、方式、用途来合理使用,并在事后向民政部门提交经费使用清单。

第十条 建立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理费用列支。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须将全部会计账目、款项和待办工作进行造册、登记,在法定代表人监督下向接收人移交。

第二章 财务印鉴、票据保管

第十二条 银行预留印鉴(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网银U盾必须分开保管使用。出纳保管的印鉴、网银U盾应存放于保险柜内,用后及时放回。

第十三条 不得将银行印鉴章与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等票据一并存放。

第十四条 负责保管发票票据人员应建立严格的购入、领用及缴销登记制度,领用后应按规定开具票据内容及金额。

第十五条 有价证券的保存人必须与领用、登记人分开,以便互相牵制。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以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按年、月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九条 会计科目设置必须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记录使用中文。

第二十条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和控制机制。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协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协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货币资金管理包括现金管理和银行存款管理。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二)建立银行存款账和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三)除发放评奖奖金和零星支出外,均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四)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帐,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五条 为了简化管理与核算,协会各类商品、用品用具和消耗物资等均实行随用随买,不设存货仓库,不设存货帐目。

第二十六条 物资采购结束即发放给使用部门或个人并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 使用期限超一年的用品用具,财务应当建立实物帐和个人使用卡片,并定期盘点。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机电设备、车辆、用品用具等有形资产。

(一)购置固定资产价值超过1万元须经经会长前置批准,特大型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超过10万元)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购置固定资产时,要货比三家,必要时要进行招标采购,保证物美价廉。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货和交付使用时必须办理验收手续。

(三)取得固定资产后要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原价、包装费、运输费和相关税费)凭发票和验收使用手续及时入帐,分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帐和个人使用卡片,按季盘点、对帐,保证帐物相符,账账相符。

(五)固定资产要按预计使用年限确定折旧期限,按月平均计提折旧计入当期费用,直至计提完毕为止。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固定资产转移和报废必须报经会长批准,转移收入和报废残值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协会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流出。

第三十条 各种应付帐款和预收帐款均应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入帐,并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章 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净资产是协会持有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根据协会实际情况暂不划分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收入是指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三条 各项收入应全额缴入规定账户进行核算,不得私存私放,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四条 会费收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三十五条 开展有偿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应按规定出具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往来款票据。

第三十六条 各种收入均应按照实际发生额对照相应科目及时入帐。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费用是指协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

第三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 [2017] 2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 [2019] 61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各项支出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执行业务真实性审核、财务合规性审核和有权人审批的三级控制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的各项费用支出,均应按照实际发生额对照相应科目及时计入当期费用。

第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形式和报告时间必须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内部管理会计报表包括收支明细表和收支分析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上述财务报告每月10日前报送会长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章 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人员有权对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包括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督促建立并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要求补正等。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修订、解释。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印章管理,保证印章安全、有效、合法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等,根据民政部、公安部1993年令第1号《协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印章包括协会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章等。协会公章包括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专用印章(钢印)。

第四条 协会公章(含钢印)由会长指定秘书处专人保管,秘书处的公章由秘书长保管。

第五条 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保管人对违反规定使用或丢失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协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四)协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五)协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六)印章的刻制、更新及销毁由使用人提出申请,报协会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

(一)公章使用范围。原则上对外上报的材料(含会计报表),协会下发的的文件和通知,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须审批用印。

(二)协会钢印的使用仅限于制发会员证、荣誉证及协会工作证。

(三)协会秘书处的印章使用仅限于协会内部发一般开会通知、催缴会费及其它内部有关事项,不能对外使用。

(四)用印审批、登记。印章使用申请人需提交用印申请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并在用印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用印。

(五)未经会长或者法定代表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空白便笺上加盖印章。

(六)有文件编号的正式文件用章,须扫描备份。

(七)严禁协会员工私自将印章带出协会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需征得协会会长同意。

第七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如因事离岗或离职需移交印章的,必须向协会领导申请并由法定代表人监交签字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本制度自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档案和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档案管理,增强协会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处是档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按档案分类内容及要求,各自做好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秘书处要对各有关单位形成的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四条 档案的分类:

(一)会员资料:会员入会登记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其在协会、工委任职情况、获得的荣誉称号、培训情况及会费缴纳情况。

(二)管理制度:协会历年发布执行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培训资料:按培训类型归集,包括办班文件,学员入学、考试、评审的各项资料。

(四)协会文件资料,要求按年、分类归集存档:协会发布的各种文件,收到各级组织发给协会的文件。协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资料,包括工作报告、决议、纪要等。

(五)研究活动: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研究的成果,包括论文、印刷成的书籍,评选结果。

(六)会计档案,要求按年归集存档: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七)会刊杂志,每期存档:协会所编辑出版的杂志。

第五条 归档要求

(一)所有需存档的资料,均要求一式二份。除印刷的书籍、会计档案及证书外,均要以电子文档形式存档。无电子资料的要扫描成电子文件存档。电子文档要求以硬盘和刻录光盘同时归档。

(二)当年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保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交办公室归档。

(三)归档的档案要按时间序列、类别编制目录,便于查找。

第六条 下列证书资料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一)所有资信文件: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年检报告等。

(二)重要文件,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纪要、决议文件以及管理制度。

(三)权威部门授予协会的证书、荣誉称号等。

(四)有权机构颁布的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五)协会制作的纸质会员证或电子会员证。

第七条 档案借阅管理

(一)档案借阅者需向秘书处负责人申请,批准后可在电子档案中查阅。

(二)借阅纸质档案一般不外借,经特殊批准外借的,其借阅者必须做到: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转借、遗失。

第八条 档案销毁

(一)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协会档案资料,档案的销毁必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并由会长签批后方可销毁。

(二)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协会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第九条 本制度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门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协会产生重大影响,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一条 协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协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协会的财务情况;

(四)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协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协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协会的持续责任,协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条 年度报告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信息的披露载体是浙江省民政厅网站,其他信息可在协会内部刊物、会员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协会网站等披露。

第四条 协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五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协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发。

第七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八条 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理事或常务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未经协会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九条 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协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未经协会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协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协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随时关注业内的信息动态,对协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四条 协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由于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协会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解释、修订。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门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可能对本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 协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协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和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领导机构换届选举、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三)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

(四)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五)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其中包括:

1. 吸收境外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的活动;

2.  邀请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3.  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4.  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的活动;

5.  以社会组织名义到境外学习、考察活动等。

第五条 协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当填写由浙江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备案表》。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一份由协会存档保存。

第六条 协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在举办活动3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于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重大活动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总结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协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协会《章程》的,协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授权秘书处解释、修订。


诚信建设承诺书

2022930日八届理事会

2022年第四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诚信建设的政策精神,适应新形势,树立新形象,提高协会治理和内部管理能力,特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业务活动内容,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会员监督,遵纪守法、遵章守纪。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1、按规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重大事项严格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并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按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

3、恪守非营利原则,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经费,不接受任何可能对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树立品牌形象。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四、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始终把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利益放在首位,坚持协会非营利的公益性原则,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的中国总会计师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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