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              更新时间: 2010/7/2 14:32:17           点击数:1424

关于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会〔2010〕3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提升会计人员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注册关系在浙江的会计人员和由浙江省各级财政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面授教育和网络教育两种形式,双轨运行。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原则上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分为高级、中级、初级3个级别分别确定。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由我厅确定;中级、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我厅在网络继续教育系统中予以推荐,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财政局可以确定本系统和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由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省级单位举办的系统继续教育培训,各地财政部门也予以认可。
    1.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各市财政局协助做好通知和报名等工作;中、初级会计人员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注册在省财政厅的中、初级会计人员,可参加网络继续教育,也可参加省财政厅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面授教育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系统培训;工作地或居住地不在杭州的人员,也可参加当地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
    五、培训机构
    1.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由同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省级培训机构需要我厅认可并向社会公布的,应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备案材料报我厅会计处。
    2.省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等单位,因行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组织系统或单位内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应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且在组织培训前将培训计划报我厅,经我厅审查后组织实施。
    3.我厅认可的省级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般培训省级单位会计人员,若要培训非省级单位会计人员的,应事先取得当地财政部门的同意。
    4.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检查考核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
    六、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1.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人员,完成规定的学时和考试合格者,其继续教育情况将自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视同已取得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人员,其继续教育情况由培训单位协助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3.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或参加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在职学习当年成绩合格的人员,可以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注册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七、培训时间
    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31日。
    八、考核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相关财政部门应查明原因,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向单位和本人发关注函,或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已离开会计岗位且不愿转为非注册的人员,应要求其提出申请,并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内办理变更登记。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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