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工作的通知


作者:浙江省总会计师              更新时间: 2009/5/31 17:07:21           点击数:1532

关于做好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字〔2009〕32号

 

各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5号,见附件)精神,现将我省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推荐工作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是当代会计工作者的楷模,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的各项规定进行推荐工作,确保所推荐人选的先进性、代表性和社会公认性。

    二、推荐名额

    各市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单位可推荐“总会计师系列”候选人1名。

    三、报送时间

    各市及省级有关单位要按财政部通知要求,于2009年7月30日前将推荐候选人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报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571-87057667)。

    省财政厅将成立由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界、会计理论界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并择优确定2名候选人(其中1名为后备候选人),经省财政厅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后,向财政部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1名。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会计  表彰 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财会[2009]5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甘于奉献,我部决定开展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总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评选工作。评选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条件,严格程序,深入调查,认真核实,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评选工作质量,确保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二)严格推荐候选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进行评选推荐,向我部推荐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原则上各地区及有关部门最多不超过1人,于2009年8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报送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

  各地区及有关部门的推荐对象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来自国有企业的,还须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三)广泛宣传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和事迹。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可以比照我部制定的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同时,加强对先进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学习,弘扬正气,营造会计诚信氛围,引导广大会计工作者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

  于小旺:(010)68522625,68536090(传真),asct@asc.net.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三层

  邮政编码:100045

  附件:1.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

  2.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3.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

  二○○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1:

  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会计法》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推举和奖励坚持准则、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甘于奉献、敢于创新、勇于进取的杰出会计人物,依据《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实施方案》,我部决定于2009年组织开展“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总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有关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会计法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会计学会,由刘玉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规划、宣传、评选组织等各项日常工作。
  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评选表彰工作的初评机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经济界、企业界、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评选表彰和推荐工作。

  三、评选范围
  在企业中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人员。

  四、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依法理财,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近年来获得过省部级表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
  (一)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参与本企业经济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工作,为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注重提高管理创新能力,在加强财会管理和制度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效果,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从事财会管理工作,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取得优异成绩的;
  (四)在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会计工作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
  凡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过错给本企业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或未按要求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计工作者,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凡本人所在企业在最近3年来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本人所在企业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违规裁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以及2006年以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也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五、评选方式
  评选工作采取各地区及有关部门推荐与财政部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家评议意见的评定权重占70%,社会公众投票的评定权重占30%。

  六、评选程序
  (一)评选推荐候选人。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在接到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后,应采取适当方式,自下而上评选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人选。
  推荐对象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来自国有企业的,还须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二)申报候选人材料。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原则上各省级会计管理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最多不超过1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推荐3人),应组织填写《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详见附件2)、整理有关材料,并于规定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评选表彰办公室。2009年的评选表彰候选人申报截止日期拟定为8月31日。
  (三)组织评审。收到申报材料后,评选表彰办公室首先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对审查、确认后的候选人,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开展社会公众投票(投票方式为报纸投票);根据公示投票情况及候选人的事迹,由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逐一进行评比、打分,评选产生前10名候选人;最后,由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经评选产生的前10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如有异议,按照评选排名顺序追加考察;经考察核实无异议后,报经财政部核准并授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四)举行表彰仪式。2009年的评选表彰仪式暂定于2009年12月在北京举行。

  七、做好实施工作
  各地区和各部门应当据此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施方案,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活动。

申报材料编号:

附件2: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2009年)

  姓  名:               

  单  位: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印制
二〇〇九年四月




姓  名

 

曾 用 名

 

性  别

   

 

 

   片

籍  贯

 

出生年月

 

民  族

 

职称或执业资格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办)      (宅)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工作单位及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及邮编

 

 

     

                     

                     

 

 

 

 

 

 

 

 

                        

 

 

                       (盖章)

 

                       年  月  日

 

 

候选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委员会初评意见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会公众投票情况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评 定

审 核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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