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作者:浙江省总会计师              更新时间: 2008/6/20 16:09:06           点击数:1575

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2008613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为: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英文:ZheJiang

 Association of CFO)。

第二条 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是全省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民间组织等中的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专业社会团体。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章程所指总会计师,涵盖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执行官CFO、财务总监。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组织全省总会计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诚信进取,开拓创新,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建立和完善中国总会计师制度贡献力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热忱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总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帮助总会计师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使协会成为总会计师之家,成为总会计师与政府、社会联系沟通的桥梁。

第五条 本会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的登记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财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路“白荡海人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积极组织会员和会员单位财会人员开展学术研讨活动、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

(四)组织开展总会计师任职资质认证和总会计师后备人员的职业资质培训认证工作,努力促进总会计师人才市场建设;

(五)反映总会计师和会员的相关诉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广大总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围绕总会计师工作和行业改革与发展相关的科研活动,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对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与修订进言献策;

(七)组织开展有关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会计准则、内部控制以及税收筹划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依法主办本会的刊物和网站,编辑出版本会业务范围内相关的书籍、资料,开展对外宣传活动;

(九)传播国内外会计业务新动向,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交往;

(十)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与协调服务功能,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三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的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民间组织等中的总会计师以及财务部门负责人,高等院校和财会研究机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财会教学研究人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的特邀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需经会员推荐,所在单位证明;

(二)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会员大会时的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及取得本会编印的资料和书刊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退会自由;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四)积极向本会提供信息、经验总结、学术资料、学术论文等;

(五)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及方便;

(六)按时缴纳会费;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向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作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须重新履行新会员的入会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刑事处分者,经常务理事会审议裁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制订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浙江省财政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根据工作需要,除换届外,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举行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和批准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等方式举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控制在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也可决定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长;

(三)批准吸收会员;

(四)负责召开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预决算。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财务与会计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有较大影响,专业素质高;

(三)诚信正直,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六)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财政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财政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五)按《劳动合同法》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会长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指导各工作委员会开展学术活动;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组织本协会年度预决算的编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对曾关心、指导本会工作的财会专家和曾为本会的创建和发展作出贡献,已不再担任本会理事的同志,可由常务理事会聘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六章 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是协会按区域、按行业开展学术活动的基层组织。每个工作委员会由会员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织领导所属的会员开展学术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地域比较分散的工作委员会,可下设片组,推荐12名片组组长,开展学术活动。

第三十四条 各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术活动,并将活动情况及时通报协会。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的资助、赞助与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变动,由秘书处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依法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民政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浙江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在浙江省财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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