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第二期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培训班的通知


作者: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转发           更新时间:2007/9/18 14:45:55           点击数:1378

北京总会计师协会

2007年 15 号

 


关于举办第二期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培训班的通知

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内外资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实施,实施细则也将于近日出台。各级税务机关正在做着积极的准备工作。企业以及中介机构更急需学习培训和进行战略调整以及税务筹划等工作。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政策以及税收管理上变化比较大。为使广大纳税人、会计界业内人士以及社会各界最快的学习领会、正确理解和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早做好新政策下的各项准备工作。围绕新法,我会已经成功举办了第一期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班,根据广大学员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决定,由北京总会计师协会主办;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办;北京京总会计服务公司承办,组织2007年第二期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培训班。其具体方案如下:

一、时间地点

时间:2007年10月19日—22日 (19日上午报到,下午开课)

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培训中心

具体报到地点及接站安排,会务组收到回执后另行通知。

二、参加人员

1、北京总会计师协会会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以及

各关系协会会员;

2、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服务机构、财税

研究人员等;

3、中外合资企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财务总监、财务

经理、总会计师以及财务会计工作骨干。

三、培训目标

l       把握所得税改革的方向

l       熟悉相关政策的变化

l       学习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法》

l       掌握新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与协调

四、培训内容

1、中国税制改革历史,中国现行税制评价,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背景;

2、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从征税范围的调整、税率的调整、税收优惠的调整、资产的税务处理、反避税条款及特别纳税调整等方面进行比较;

3、新《企业所得税法》环境下的税务规划思路;企业如何应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应提前做的工作;新税法环境下税务规划思路;     

五、拟邀师资

1、卢仁法 国家税务总局原常务副局长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名誉会长

   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相关领导

3、朱青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著名税务专家

六、报名与缴费方式

1、每人2800元/人(含培训、食宿、考察等费用),往返交通费自理;

2、报名时即请汇款:

开户名称:北京京总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招商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

        号:860782864810001

七、联系方式

为更好的安排培训期间的学习,请您于9月30日前务必将回执传真给会务处。

咨询联系电话:    张老师 62373306/13601234660

杜老师 88393676/13910011538     彭老师 63050480/13611328265  

 

                 北京总会计师协会  

                   2007.9.3


报名回执传真:010)62377012     (010)63050480

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

 

单位地址

 

邮编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注:(1)培训地点:扬州;(2)考察地点:苏州、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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