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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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英文:ZheJiang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 英文缩写:ZJCFO)。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其所在单位的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和从事经济、金融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建设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组织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进取,开拓创新。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自律管理,热忱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使本会成为会员之家,成为会员与政府、社会联系沟通的桥梁。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加强行业自律,进行诚信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积极参与财会领域高级人才队伍建设;组织财会领域的高端培训;为企事业单位进行订单式业务培训与教育;合作并参与财经类人才培养的职业教育与培训;

(四)组织开展总会计师能力与水平等相关的专业资格的认证;进行总会计师后备人才的培养与培训工作,努力促进总会计师人才队伍建设;

(五)反映会员的相关诉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围绕企事业单位管理创新和改革与发展相关的科研活动,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对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建言献策;组织开展各项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

(七)组织开展有关现代企业管理、会计服务、财务管理、税务咨询、管理会计、信息化管理、风险控制、重组与投资及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依法主办本会的微信公众号、网站及刊物,组织并编辑出版本会业务范围相关的书籍、资料,开展对外宣传活动;

(九)传播国内外会计业务新动向,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交往;

(十)发挥本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与协调服务功能,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其中个人申请入会一般须有个人会员推荐,并满足入会申请条件。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全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专精特新小巨人或高新技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及社会团体等单位,拥护本会章程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均可申请入会。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须符合以下之一:

1.在省内企业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和具有财务或经济背景的董监高及重要岗位负责人;

2.获得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或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的具有财务或经济背景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

3.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的财务分管领导、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

4.高等院校财经类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的学者;

5.从事会计、税务、评估、法律(主要指商事和金融领域)和咨询业务工作且担任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未缴纳会费的,视作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须重新履行新会员的入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刑事处分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会费标准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除第十八条第二、四款外的职权,授权给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党建领导机关和浙江省民政厅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浙江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党建领导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养老、医疗等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浙江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浙江省民政厅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党建领导机关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党建领导机关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八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