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英文:ZheJiang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 英文缩写:ZJCFO)。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其所在单位的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和从事经济、金融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建设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组织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进取,开拓创新。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自律管理,热忱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使本会成为会员之家,成为会员与政府、社会联系沟通的桥梁。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加强行业自律,进行诚信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积极参与财会领域高级人才队伍建设;组织财会领域的高端培训;为企事业单位进行订单式业务培训与教育;合作并参与财经类人才培养的职业教育与培训;
(四)组织开展总会计师能力与水平等相关的专业资格的认证;进行总会计师后备人才的培养与培训工作,努力促进总会计师人才队伍建设;
(五)反映会员的相关诉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围绕企事业单位管理创新和改革与发展相关的科研活动,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对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建言献策;组织开展各项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
(七)组织开展有关现代企业管理、会计服务、财务管理、税务咨询、管理会计、信息化管理、风险控制、重组与投资及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依法主办本会的微信公众号、网站及刊物,组织并编辑出版本会业务范围相关的书籍、资料,开展对外宣传活动;
(九)传播国内外会计业务新动向,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交往;
(十)发挥本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与协调服务功能,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其中个人申请入会一般须有个人会员推荐,并满足入会申请条件。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全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专精特新小巨人或高新技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及社会团体等单位,拥护本会章程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均可申请入会。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须符合以下之一:
1.在省内企业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和具有财务或经济背景的董监高及重要岗位负责人;
2.获得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或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的具有财务或经济背景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
3.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的财务分管领导、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
4.高等院校财经类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的学者;
5.从事会计、税务、评估、法律(主要指商事和金融领域)和咨询业务工作且担任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未缴纳会费的,视作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须重新履行新会员的入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刑事处分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党建领导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养老、医疗等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浙江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浙江省民政厅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九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