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装备制造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作者: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转           更新时间:2008/2/28 16:12:43           点击数:2145

盘点装备制造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王学军


编者按:装备制造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在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扶持装备制造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装备制造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固定资产可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部分企业可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部分企业可享受所得税前抵扣优惠、国产设备投资可享受抵免优惠,享受亏损结转、税项扣除、技术开发费扣除优惠等内容。

固定资产可享受加速折旧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规定,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时间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电子生产、船舶工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汽车制造、化工生产、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的企业,其及其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电子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的企业,其及其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企业技术改造财务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部短于3年;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按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管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00」2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3.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部分企业可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1.财税「2000」25号规定,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设在部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以后10年中,可按其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 财税「2000」25号规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已退增值税款抵扣。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生产企业,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取得得税款,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准予在缴纳所得税时抵扣。

国产设备投资可享受抵免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超过5年。
此外,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赢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产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和委托科研试制等,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其各项费用增长幅度超过10%以上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技术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明确如下:
     1.关于技术开发费。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关于加速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前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最新规定

1.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3.企业综合利用资料,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4.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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