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7年度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作者: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           更新时间:2007/11/1 16:54:05           点击数:1234
 关于开展2007年度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浙财会字〔2007〕6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高级会计人员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间举办4期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由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我省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及目前尚不具备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但在大中型企业或省级单位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会计人员。
    二、培训内容及主讲人
培训内容:国际财务报告最新动态;公司治理与财务风险控制;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影响;内部控制管理;企业信息化实施战略与方法、会计法规引发的会计问题等。培训班将特邀财政部、中山大学、浙江财经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专家教授主讲。
     三、培训时间
     第一期:2007年11月24-26日(11月23日报到);
     第二期:2007年12月2–4日(12月1日报到);
     第三期:2008年3月8-10日(3月7日报到);
     第四期:2008年3月29–31日(3月28日报到)。
     四、培训地点
     之江饭店(杭州莫干山路188-200号,电话0571–88066888)。
     为保证准时开课,参加培训人员务必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五、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由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按规定收取,住宿费直接向之江饭店结算。
     六、其他事项
     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及省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及时通知下属有关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请均分四期)汇总后于2007年11月15日前报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无省级主管部门单位的人员可直接向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报名。联系电话:0571–87057660、87056558。
    附件:参加2007年度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名单回执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略
   主题词:会计  培训  通知
   抄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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