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           更新时间:2006/11/14 16:02:30           点击数:1344

浙人专〔2003〕212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经济、统计和审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浙职改办〔1998〕9号),在当时条件下,对调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乡镇企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职称改革的要求,原有的评审办法显现了许多缺陷,一是造成了不同企事业单位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不平衡;二是与全国统一考试的规定不符,给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带来了难度;三是此项工作各地开展情况不尽相同,有的市已停止评审,有的市还在继续,造成地区间的矛盾。最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来电来函要求停止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进行会计等专业人员晋升中、初级职务资格评审。

    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决定停止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经济、统计和审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今后,会计、经济、统计和审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原经评审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仅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或个私、民营企业有效,符合晋升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浙职改办〔1998〕9号文件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章)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人事  职称  评审  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3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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