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组织举办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沙龙


作者:浙江省总会计师              更新时间: 2006/8/25 13:54:08           点击数:1925

深入研究超前筹划
省总会计师协会组织举办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沙龙
   

     2006年6月23日,省总会计师协会在中北大酒店组织举办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沙龙。各房地产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部分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共30人,参加了这一活动。活动中,大家围绕: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法规解读这两大议题展开了热烈的研讨。中喜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陈耀楠重点分析了新会计准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负债表分类价值的影响、计量的影响,和执行新准则之日应做的调整分录及信息披露的要求。华凌税务师事务所总会计师沈家瑜就如何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营业额问题,依据国税函(2006)493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具体条款层层分析、合理推导,指出了税收规定中不合理的内容,提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额的个人观点”。浙江兴合会计师事务所何建军总经理介绍了,1999年至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政策演变过程,重点解读了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分析了该文的特点并对税收筹划的空间作了分析预测。围绕该三位同志的中心发言,到场的房地产企业财务负责人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和意见,整个场面十分热烈。浙江中信会计师事务所俞忠平董事长对沈家瑜的发言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提出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3月2日颁布的财税(2006)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的问题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很大,该文对士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过去企业按销售额预缴后不作清算,税务部门也没有强调清算,从今年3月份开始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必须清算;关于以土地&房地产’ 作价入股投资或联营的,从今年3月份起均不再适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等。最后,协会会长王家俊作了总结性发言,他指出:这次财务沙龙举行得很成功,大家深入研究了房地产方面的会计和税务法规,对一下步结合企业情况进行战略规划和筹划,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下一步协会将继续就高起点的问题,组织有关的学术业务活动,真正起到“家兴”、“桥通”的作用。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