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增值税税控系统若干管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2/12/28 14:51:33           点击数:1705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保证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展开,省局就试点期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以下两系统简称增值税税控系统)提出如下管理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税控专用设备计划上报、发放

(一)税务端专用设备

此次试点,税务端货运代开票系统税控专用设备和需增加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税控专用设备由省局统一确定、购买并分配,各地在规定时间内到省局领取(领取时间另行通知),设备费用由省局统一承担。

(二)企业端专用设备

企业用的货运税控系统税控盘和报税盘的数量、防伪税控系统金税盘和报税盘的数量,省局已通知设备生产商或者服务单位,于20121115发放各地。

二、税控系统培训

(一)国税系统内部操作培训

省局已于20121091026举办了全省国税系统“营改增”涉及防伪税控系统、货运税控系统、网上认证系统、网上报税系统、网络开票系统业务和技术运维师资培训,师资培训到县区级单位。各市、县应加强对办税服务厅操作人员的操作培训工作,确保“营改增”试点后,能够按期、规范、准确地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为试点纳税人买票、开票、报税、认证等操作。

(二)纳税人操作培训

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组织服务单位对本辖区内增值税税控一般纳税人开票操作培训。各地可安排集中培训或个别上门辅导,具体方式由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和服务单位商定。

1.货运税控系统的开票操作培训

货物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见附件1,派1-2人参加服务单位组织的免费的货运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

2.防伪税控系统的开票操作培训

新增的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包括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以及原未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见附件2),派1-2人参加服务单位组织的免费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

3.根据试点方案安排,一般纳税人操作培训于从111开始,11月底前结束,培训时间为1-2天。各地要提前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培训场地、师资、辅助人员(引导、接待、安装等)等各项准备工作,安排试点纳税人交替参加培训。

4.各主管国税机关在组织试点纳税人参加培训时,务必告知试点纳税人须按通知的时间派1-2名开票人员参加免费的操作培训,并安排税务人员在培训现场协调。对未按期参加培训的试点纳税人,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安排人员及时督促其在当月参加培训。

5.试点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网上认证系统和远程抄报税系统的,两个系统的操作培训可一并统筹安排。

6.新纳入的税控纳税人暂不使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税控操作培训可以和政策宣讲、申报表培训等一并进行。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发行、安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税务端增值税税控系统于11月上中旬完成系统测试、升级、与相关系统的联调等工作(以上工作由省局统一负责)。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增值税税控系统升级完成后才可开始对已培训试点纳税人的税控专用设备进行发行,服务单位按照与纳税人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安装。发行和安装工作应于11月底前完成。

(一)前期准备

1.认定准备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省局的进度要求完成对“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税控企业档案信息的维护或补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种、票量、限额核定审批、是否需要增加或者更换税控专用设备等工作。

2.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试点一般纳税人应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平稳,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不超过十万元(不含)的,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暂时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在税控系统中设置最高开票限额并初始化纳税人的税控专用设备,但必须在201331(不含)前,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根据对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票开具使用情况实地核查结果,完成对所有试点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工作;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根据对纳税人试点前的经营情况、发票开具使用情况的实地核查结果,先审批、后设置并初始化发行。

(二)发行

各主管国税机关比照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分批集中等多种方式发行试点纳税人的税控专用设备。

1.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货运一般纳税人)后,可以使用原有的税控专用设备重新发行并升级开票软件,也可以购买新的税控盘和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册发行,原有的税控盘和传输盘由主管地税机关处置。

2.原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有兼营货运业务需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可直接使用其原有税控盘和传输盘办理注册发行,也可以更换成新的税控盘和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册发行。

3.新纳入的增值税税控系统试点一般纳税人,需购置新的税控盘/金税盘和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册发行。

(三)安装

试点一般纳税人向服务单位领购税控专用设备,领取安装光盘等其他相关资料,并和服务单位明确安装时间、安装方式。安装方式有以下3种:

1.纳税人自行安装税控专用设备和开票软件;

2.由技术服务单位技术人员电话辅导纳税人进行安装;

3对于上述方式都无法实现的纳税人,由服务单位技术人员上门安装。

技术服务单位于纳税人培训结束一周内电话回访安装情况。主管国税机关也应跟踪纳税人安装使用情况。

四、购票

试点一般纳税人在领购税控专用设备并注册发行后,凭发票领购簿和报税盘等相关资料和设备,即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购票手续。

主管国税机关前台操作人员在CTAIS系统中进行发票发售后,相关的发票信息会同步到货运税控系统,但仍需登录货运税控系统进行购票信息写盘操作,才算完成整个购票流程。各主管国税机关在发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的准确和一致。

五、开票

1.试点货运一般纳税人在121前无法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通过原开票软件使用原有的税控盘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试点货运一般纳税人自121日零点起不得再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必须通过新货运税控开票软件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在121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从121零点起才可以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报税、认证

1.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在每月征期内及时抄报上月开具的销项数据,否则开票系统将会锁死,不能开票,也不能领购发票,但是11月份已发行税控专用设备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包括防伪税控和货运税控试点一般纳税人)在12月征期不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零抄报税手续。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远程抄报(货运税控系统目前暂无远程抄报税功能)或到办税服务厅报税。

2.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及时认证收到的用于抵扣的进项发票,超过开票日期180天的发票将无法认证。认证相符的发票才可以抵扣。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认证或到办税服务厅认证。

3.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提醒试点货运一般纳税人在12月征期须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报税、缴销发票和注销税控盘和传输盘等操作。其他试点纳税人在12月征期须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缴销地税发票等操作。

七、两费抵减问题

根据财税〔201215号和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自2011121(含)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此次试点货运税控纳税人因新增或更换而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允许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2012121(含)起,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收取技术维护费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再开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开“防伪税控(或货运税控或机动车税控)技术维护费”,其他开具等有关要求按照浙国税发〔201253号规定执行。

八、技术服务及国税监管

(一) 货运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纳税人端税控专用设备的销售、系统培训、安装、技术维护服务,由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即总参三部)授权的杭州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组建的服务体系(名单见附件3)承担。

(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纳税人端税控专用设备的销售、系统培训、安装、技术维护服务,由现行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最新名单见附件4)承担。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在“营改增”工作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对货运税控系统的监管,参照防伪税控系统的监管办法。

九、职责分工

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由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纳税服务管理部门以及技术服务单位共同负责。其中:

(一)由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牵头,具体负责推行的组织和业务管理工作;

(二)信息中心负责所涉及国税系统内部税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税控专用设备的注册发行或初始化等工作;

(三)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做好涉及试点纳税人的发行、发票发售、报税、认证及一般纳税人认定文书受理、发票核定等具体操作工作。

(四)增值税税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提供试点纳税人的培训、安装、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等工作,以及对税务机关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附件2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附件3浙江省货运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名单

附件4浙江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名单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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