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作者: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转发           更新时间:2008/1/3 16:51:39           点击数:1657

20083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

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自200831日起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吴邦国说,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对修改这部法律作出决定,200510月的修改,主要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今年6月的修改,是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问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为国务院决定减征或停征利息税提供法律依据。这次修改,又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三次修改,适应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

                                             (原载:2008-1-2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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