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主要税种介绍


作者: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转发           更新时间:2007/7/19 16:47:06           点击数:1615

国税主要税种介绍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环节、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在征收管理上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标准以上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或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经申请审批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或13%,有权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权。
     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一些需要调节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目前仅限于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产品。
     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销售量,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其中啤酒、黄酒、汽油、柴油按销售量(吨或升)来计税,其余应税消费品按销售收入额计征,税率为3%-45%不等。是对一些需要调节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目前仅限于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产品。
     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销售量,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其中啤酒、黄酒、汽油、柴油按销售量(吨或升)来计税,其余应税消费品按销售收入额计征,税率为3%-45%不等。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包括:
     1、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所得税;
     2、 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3、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4、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不在中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20%。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利息全额×税率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储蓄机构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储蓄机构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金库。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注明已扣税款数额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结付的利息额÷(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个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税;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车辆购置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规定如下: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