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转发           更新时间:2007/1/11 16:36:39           点击数:1927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 浙地税函[2006]545号
颁布日期: 2006年12月04日
分类: 个人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确保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顺利开展,省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实施方案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将《办法》贯彻落实到实处,促进各级地税机关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近期目标:确保全面顺畅接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特别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保证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得到贯彻实施。
    (二)长期目标:一是不断扩大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拓宽采集个人涉税信息的渠道,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有效监控和对高收入行业、重点纳税人的有效征管;二是培养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习惯,提高全社会诚信纳税意识和对税法的遵从度;三是不断提高地税机关处理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的能力,为国家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二、组织保障
    省局成立贯彻落实《办法》领导小组。省地税局劳晓峰副局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是:税政管理二处徐敏俊处长、征管处丁丹处长、法规处项正国处长、计财处何爱仙处长、信息中心吴建萍主任、稽查局谢继良局长、人教处王平处长、办公室王成林主任、外税处朱岁良副处长。
    省以下各级地税机关应立即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办法》顺利贯彻实施。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以最快速度在地税系统内传达学习《办法》,领会《办法》的具体规定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办法》的相关准备。
    (二)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三)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立即研究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制定实施意见时,要做到理清工作头绪、分清轻重缓急,切实做到各项工作统筹兼顾、有效衔接,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展开。
    (四)抓紧抓实对地税干部的培训工作。一是落实对基层地税干部的培训。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对内的培训工作,既要保证培训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又要保证地税干部深入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二是重点做好对12366服务热线座席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的培训工作,统一咨询解答口径,重点突出申报范围、年所得的计算口径、申报的具体要求、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法律责任等内容的培训,保证地税干部在受理咨询时能完整、准确回答纳税人的所有问题,切实提高咨询服务人员政策水平,保证纳税咨询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五)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受理纳税人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窗口申报的工作流程,以及征、补、退、抵税的工作流程等制度。省局将根据《办法》的主要内容,开发相应的征管软件供网上申报使用,但在省局征管软件未开发完成应用前,各地务必要做好窗口申报、邮寄申报等各项工作。
    (六)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下同)由各级地税机关按照总局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并于在2006年12月20日前,发放到方便纳税人取用的场所,如挂到地税机关网站、摆放在办税服务厅等,以方便纳税人取用。对于高收入行业或高收入者较为集中的企事业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还应通过扣缴义务人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放到纳税人手中。
    (七)认真落实《办法》的对外宣传辅导。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6年12月31日前):一是密切关注总局、省局网站,转载总局、省局网站有关宣传资料,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在本地区报刊、杂志、电视台、广播站等媒介进行刊播;二是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公开媒介告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有关自行纳税申报的程序、《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获取、填报内容等;三是印制《办法》宣传小册子,置于公共场所,便于纳税人领取,并向社会发放;四是公布邮寄申报有关要求和主管地税机关地址、邮编以及邮寄申报有关要求。
    第二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5日):一是各级地税机关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二是各级地税机关发布纳税申报公告,或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化、烟草、民航、房地产、出版社、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高收入行业相关人员,以及其他企业负责人、投资者、承包人等高收入个人告知自行申报的截止日期。
    (八)认真做好本地区自行纳税申报的受理工作,制定落实此项工作的应急预案。一是制定接收《纳税申报表》的工作安排,引导纳税人错开申报时间,避免出现办税服务厅大规模排队拥堵现象,应设置接受申报表的快捷方法;二是要设置专门受理纳税申报需补税的窗口,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三是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但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四是研究预测落实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制定应急预案。
    (九)建立地税系统内部跟踪反馈机制,确保信息畅通无阻。一是各级地税机关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控制、反馈。二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各级地税局要要定期向上级地税局报送当地受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数、申报收入额、补退税额等相关数据,以及受理纳税申报的具体工作情况(具体要求省局另外下发)。三是申报期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资料建立档案,汇总、比对、分析,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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