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和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内部控制评价中,应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分类分析。内部控制缺陷一般可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一)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是指现存设计完好的控制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执行者没有获得必要授权或缺乏胜任能力以有效地实施控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从定量和定性等方面进行衡量,判断是否构成内部控制缺陷。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应当认定内部控制存在设计或运行缺陷:
(一)未实现规定的控制目标。
(二)未执行规定的控制活动。
(三)突破规定的权限。
(四)不能及时提供控制运行有效的相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缺陷影响整体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也称实质性漏洞,以下统称重大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整体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重大,须引起企业管理层关注。
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和管理层应当合理确定相关目标发生偏差的可容忍水平,从而对严重偏离的情形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判断和认定内部控制缺陷是否构成重大缺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影响整体控制目标实现的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
(二)针对同一细化控制目标所采取的不同控制活动之间的相互作用。
(三)针对同一细化控制目标是否存在其他补偿性控制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为实现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而设计与运行的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企业应当认定针对这些整体控制目标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对于为实现某一整体控制目标而设计与运行的控制存在一个或多个重大缺陷的情形,企业应当认定针对该项整体控制目标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
第三十条 对于因业务流程外包等原因造成企业无法评价特定业务、特定流程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情形,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当充分考虑该项业务流程及其相关控制的重要性,确定其对整体控制目标有效性评价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结合年末控制缺陷的整改结果,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目的和责任主体。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和所依据的标准。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所采用的方法。
(四)衡量重大缺陷严重偏离的定义,以及确定严重偏离的方法。
(五)被评估的内部控制整体目标是否有效的结论。
(六)被评估的内部控制整体目标如果无效,存在的重大缺陷及其可能的影响。
(七)造成重大缺陷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
(八)所有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控制缺陷,以及针对这些缺陷的补救措施及补救措施的实施计划等。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以根据被评估的整体控制目标的不同,适当调整评价报告的内容。
企业应当在评价报告中明确财务报表日之后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日发生的、可能影响财务报告控制目标有效性的所有重大变化。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报告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将要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作为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的重要依据。
企业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列示的问题,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改进,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企业管理层和董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论对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实施适当的奖励和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的实施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