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作者: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转发           更新时间:2006/12/5 15:29:37           点击数:2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9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90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于2003年11月1日施行。《认证认可条例》的颁布施行,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认证认可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国认证认可工作法制化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是我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大力宣传《认证认可条例》,深入学习《认证认可条例》,全面贯彻《认证认可条例》是全国认证认可领域和各级质检部门今后一段时间的中心工作。
    一、立法背景和意义    认证认可是国际上通行的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不断发展,认证已由过去单纯对产品进行认证,拓展到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认证人员注册等诸多领域。国家认证认可的行政管理和工作框架基本确立,结构趋于合理。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认证认可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认证认可法律规范相对滞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仅限于产品质量认证,只对认证活动作了若干规定,不涉及认可,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不能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和认可实施监督管理的需要;    (二)认证认可工作中政出多门、多重标准、监督不力、有效性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认证认可的进一步发展;
    (三)目前认证认可市场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影响了认证认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对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五)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已经承诺:对重要的进口产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和国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将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要使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为了适应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和监管体制调整的要求,履行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2001年8月,国务院组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成立后,国务院领导、质检总局领导、认监委领导都非常关心和重视认证认可法制建设工作,多次明确表示要尽快制定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时期的认证认可行政法规。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到2010年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要求从三个方面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社会全面进步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的形势。    《认证认可条例》正是在这样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要求下制定的。它的颁布为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和参与经济全球化,整顿和规范认证认可市场秩序,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提高我国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 
    二、立法过程
    2002年2月,根据《国务院2002立法工作安排》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被列入行政法规修订计划。2002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国家认监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2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组织有关人员起草了《认证认可条例(草拟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多次修改,2002年7月,经国家认监委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认证认可条例(送审稿)》,报国家质检总局。
    2002年9月,《认证认可条例(送审稿)》经过进一步修改,由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法制办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收到送审稿后,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先后四次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以及有关企业,并多次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认证、认可机构和有关专家座谈,听取意见。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和与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反复研究协商的基础上,2003年8月,形成了《认证认可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8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草案)》。8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按照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对该条例进行了进一步修改。9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签署国务院第390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认证认可条例》确立的基本制度
    按照国务院所确定的认证认可工作要坚持统一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效能和与国际接轨的原则,《认证认可条例》确立了以下基本制度:
    (一)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历史上是由各个部门、行业在相关领域内分别建立、分别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有的部门设立了行业内部的认可机构和认证机构,有的部门还直接从事相关行业的认证认可活动,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出多门、多重标准、监管不力、有效性不强的问题。因此,《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
    (二)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
    按照这一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国家只建立一套认可体系,国家认监委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现有的认可机构进行调整,建立集中统一的认可机构。
    (三)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
    鉴于目前我国认证机构良莠不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实际情况,需要建立认证市场的准入制度。
    因此,《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四)对实验室、检查机构能力的认定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五)实行自愿性认证和一定范围内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自愿性认证包括自愿性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如节能产品、农产品认证、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等。同时,《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条款的规定为正在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3C认证制度)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已对19类132种产品实行了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允许外资进入并加强监督管理的制度。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允许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同时为能够保证外方投资者所具有的认证能力,规定了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设立认证机构的一般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七)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鉴于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目前存在的问题,《认证认可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规定: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将及时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
    四、《认证认可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部署
    为有效地宣传、学习、贯彻执行《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就下一步《认证认可条例》的宣传、学习、贯彻工作已经作出了具体部署:
    (一)成立《认证认可条例》宣传贯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二)召开第二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之一为学习、宣传和贯彻《认证认可条例》。
    (三)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学习贯彻《认证认可条例》的通知,抓紧研究制定《认证认可条例》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要在近期集中开展《认证认可条例》的培训工作,培训对象面向地方质检机构、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以及有关的企业。
    我们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介大力宣传《认证认可条例》,努力推动《认证认可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促进我国认证认可事业纳入法制轨道,为全面提高我国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的总体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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