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作者: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转           更新时间:2007/12/13 15:28:14           点击数:3058
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根据录音整理,略有删节)
                           高允斌

    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有这么一个机会,与我省总会计师协会会员单位,总会计师们和财务人员交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需要跟大家说明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它有一个实施条例,这是要以国务院令的形式来发布的。据了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上个月已经基本上修订定稿了,但是要经过国务院的会议通过,我今天刚刚拿到一份报纸是昨天的《中国税务报》,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司长孙瑞标在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时说,这个条例仍在修订完善之中。这就说明了还有一个过程,那么我们最乐观的估计就是这个月应该能够出来。
    大家可能要问了,这个条例怎么拖这么长时间,是不是像他所说的,仍在修订完善之中。据我们了解的情况,这个条例可能是在修订,但不是修订得更完善,而是为了让它能够早日通过。这是什么意思呢?我们这个条例最早的稿子有200多条,后来各方面提出了不同意见以后,减少到了175条。最近可能要修改到130条左右,就是把很多的条款删除,这些条款基本上都是在拿出来讨论的时候,各个部门意见不太一致的。我举一个例子,我们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当中,企业能够列支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原来补充医疗保险是从福利费列支的。在财务处理上,如果公司应付福利费有余额,会计上就冲减应付福利费,在税收上,国税发03年45号文下发以后,允许我省企业做纳税调减,这是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还有补充养老保险,原来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结果03年的国税发45号文有规定,可以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我们江苏省政府1997年就有规定,标准是一个半月,在座的很多公司都享受到了这样的好处。这样的政策,哪个部门受益呢?企业受益不谈,还有一个就是保险公司,团险的业务量上升了。与此同时,社会和劳动保障部推动了一个叫企业年金,规定企业你要搞年金,就要到有年金资质的公司去办理。而办理年金的公司又必须经过政府社保部门认定,同时企业搞年金的时候又要到社保部门去备案。所得税法条例送审稿(以下统称所得税法)里面在税前扣除上就讲了一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合理的年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年金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补充养老,补充医疗呢?所得税法里面还有一条说,除了法定的人身伤害保险以外,其他的商业保险统统不能在税前扣除。按照这样的条款,各大商业保险公司的团险业务就被你断掉了,企业全要被赶到年金的那一条路上去了。可是搞年金,我们大量的中小企业又不愿意搞。所以,所得税法会对不同的部门利益上造成影响。当然我们这一次新的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政策,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商务部也有很多的不同意见。条例进行修改,可能不是把它修改得怎么完善,而是把它修改得尽可能简单一点,敏感的问题少一点,大家都能够通过。至于以后的具体问题,就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再来制定具体的办法,来明确这些具体的细节问题。这是我们给大家讲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的总体情况。我们今天跟大家讲的,涉及到的所得税法条例的细化内容,只能是根据我掌握的信息来跟大家做一个介绍,如果最终公布出来的内容,跟我所说的有不一致地方,以正式的法规为准。
    我们说,新的所得税法是一部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我们国家原来外商投资企业法是一部法律,而内资企业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那么统一以后就是一个法律了。3月16号公布出来的新法,在四个方面进行了统一:统一纳税人,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项目,统一税收优惠。现在,我们就给大家介绍这个四统一。
                                (一)
    统一纳税人。我们现在谈税收,都是讲内资企业是什么什么政策,外资企业是什么什么政策;在税务局内部有不同的部门在管理。到国税局里有一个外税分局,专门管外商投资企业的;有一个企业所得税处,专门管内资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呢,企业所得税管理司是管内资的;国际税收管理司是管外资的。将来从法律上、从行政执法上要进行统一,原因就是我们内外资的纳税人要统一起来,统一以后不分内外资企业。对统一以后的纳税人,大家应该关注三个点:
    一、就是我们新法里面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1.从明年开始,个人独资的企业、合伙企业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不交企业所得税的。比方说,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他只交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是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超额累进税率交个人所得税;在05年实施的新公司法,有一个叫做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他可以是自然人一人独资,也可以是我们在座的法人企业一人独资。这一种公司制的一人独资公司,仍然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2.新企业所得税法有一个很大的变化,纳税义务人不单是包括企业,还包括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什么,比如说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他是一个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传统的意义上,这种学校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不是一个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税务局去找他征税,大不了是征他什么呢?学校有一个后勤服务中心及下面的校办企业要交税。南京大学本身是一个全民事业单位,他是不要交税的。但是新法不是这个概念了,一所大学,只要有经营性的收入,比方说,我们教育产业化以后,学校举办的各种各样培训班,什么MBA、EMBA等等。你看我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在参考消息上、在各大网站上定期的都有什么财务老总班啊,什么资本运作培训班啊,这些钱一般是学校自己的创收,没有被纳入预算内预算外管理。那么对不起,你的这些收入就是以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又比方说,学校收取的赞助费,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所以,学校也可能是一个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我们国家在制定新所得税法的时候,拿出了三个名称来讨论。一个叫法人所得税,一个叫公司所得税,一个叫企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比方说一个集体企业,一个国有企业还没有进行公司制改造,难道他就不要交企业所得税了?后来觉得公司所得税不对,法人所得税最正确。一个企业法人他要交企业所得税,一个事业法人,你只要有法人营业收入,这个收入又不是财政拨款的收入,那你就要交企业所得税。但是法人所得税太拗口,不太符合中国人的习惯,叫顺了口,都叫企业所得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形式上还叫企业所得税法,但实质上是对所有的有应税收入的法人组织全部要征税。这是我们要注意的第一个点。
    二、从明年开始,我们对企业区分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为什么要分这个?因为按照国际上的惯例,居民企业对他来自于全球的收入承担向中国税务机关的纳税义务。而非居民企业只对他来源于中国的这一块收入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1.什么叫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比方说,联想集团。大家都知道他收购了IBM的个人电脑业务部,可是这个个人电脑业务部生产经营地在境外、国外,这些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而是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它必须向中国税务机关承担它的纳税义务。大家可能说了,比方说它是在美国一个分厂,生产的笔记本就在美国卖掉,这是来自于美国的收入,在美国拿地盖房子,卖电脑,美国人肯定要它交税啊。那怎么办呢?美国那边交了一次税,到中国又交一次税,我们在税收上设定一个税收抵免。什么意思呢?我们跟很多的国家签订了避免双边重复征税的规定。它依照美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在美国生产经营,美国税务局对它有优先税收管辖权,就是叫优先征税权,美国先征他的企业所得税,征完税以后,它的税后利润回到我们中国的时候,再按照中国的税法还原成税前的利润,按照中国的税法算算他应该交多少税,在美国已经交过的税可以按照一定的方法拿过来抵免。这个也会涉及到补税的问题,特别是这个工厂,比方是在低税率国家和地区,如在香港、新加坡,这些低税率地区,尽管这些国家和地区行使了优先征税权,但是它征的税少啊,这些税后的利润回到中国,中国的税率高,这么一算它就要补税,这就叫做全球纳税义务。
    2.什么叫做有限纳税义务呢?我举个例子,北京的奥运设施,鸟巢、水立方,这个设计和里面的很多施工都是境外中标的,设计就是境外中标。它是一个设计工作室,在中国境内搞设计。我们国家要支付给它大量的设计费、劳务费,但这家美国的公司在中国没有依法注册任何企业,甚至在华无机构,无场所,但是又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那么我们对这种所得就要征税。这家设计工作室,可能在美国、英国也取得了大量的设计收入,中国不能对它征税,你没有这种境外管辖权。按照这样的道理推下去,外国的公司把钱借给我们国家,就要收利息;外国的企业把专利给我们国家的企业用,就要收使用费,外国人在中国炒房子,虽然在中国没有企业,但是他可能会来买房子,买了房子又把房子卖掉,在我们境内转让。再比方说,外国人可能到中国来投资,有股权、有股票,可能把这些权益性的资产转让,这都说明他在中国没有注册机构场所,但是它却有所得。这种所得我们国家要对他进行征税。这就叫做有限的纳税义务。
    3.如何划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我们国家明年的划分标准上有一个历史性的突破,我们国家原来界定这个居民企业,只是按照注册地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注册成立的,税务局就对你行使全面的税收管辖权,这就叫做居民企业。新所得税法里面加了一条: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什么加了这条,这是一个反避税条款。后面的标准跟前面的标准不一样。前面的标准叫做注册地标准,后者的标准叫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从国际税收的角度来看,后一标准肇始于英国。为什么要加这条呢?比如说我们国家出现了一种现象。有的企业注册在英属维尔京地区,这个公司就不是依照中国法律注册的公司,他的这个注册地不在中国,注册在境外,按照原来的法律,他不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实际上他的生产、经营、管理地仍然在中国大陆,在中国赚钱,可是赚的这个收入和利润全部汇到英属威尔金群岛的账户上,成了他的收入和利润,那个地方又不怎么开征所得税,你看他不就避税了吗?这种问题不是一个个案,在我们国家有一定的普遍性,有一定的代表性。我们国家现在有大量的公司,它注册地不是依照中国法律注册的,而是注册在这些低税率地区,在中国管理经营,在上海、北京、广州可能有很多个楼面,招募了大量的人员管理中国境内甚至亚洲范围内的业务。我们现在加了一条,只要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顺便说明一下,这个我们税法上所说的中国境内和境外,港、澳、台地区是参照境外企业管理的,注册地标准很好判断,你依照中国法律工商注册一查就查出来了。这个实际管理机构怎么判断呢?这就是条例及配套政策要解决的问题。
    三、对我们在座的企业都有影响。我们大家知道,从明年开始,分公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一律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是以总公司法人为单位汇总缴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起草一个汇总纳税的管理办法。汇总纳税是国际上一个通用的税收制度,我们国家原来的税收制度是极其不合理的,原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一个企业组织下面的分支机构,只要具备了三个条件,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1、独立核算盈亏,2、银行开设帐户,3、独立编制会计报表特别是利润表。你就要交企业所得税。如果一个总公司在南京,到苏州办一个公司,分公司肯定能够独立核算盈亏,肯定要在苏州开设帐号,肯定要编报表,你就要在苏州交税。你可能说了,我把这个分公司搞成报帐制,故意的不独立核算,就可以不交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了一个文,规定能够独立核算而故意不独立核算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他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个自由裁量的权利太大了。为什么说这种制度不合理。作为一个法人企业,如果下面有10个分公司,5个分公司赚了两千万一年,另外5个分公司亏了两千万一年。站在法人的角度上,我这个公司没有赚钱,我这个股东投资者没有赚钱,但是按照中国原来的税法,你那个5个分公司赚了2千万,你要交660万的企业所得税。那个5个分公司亏的,亏的放在那边,以后它哪一天咸鱼翻身,自己再去补亏,补不了亏就作废。那么它的这个应税所得跟这个企业的真正经济所得是不对应的,所以我们国家要改掉它,以法人为单位汇总缴税。但是由此又带来了另外一系列的问题。什么问题呢?比方说,你单位如果下面有分公司的,你可能就要考虑了,如果这个分公司今年统到我这儿来了,今年12月31号关帐以后,他明年开始不交企业所得税了,税务怎么清算呢?做清算要不要检查呢?一般都是要稽查的,我怎么应对呢?再比方说,分公司汇总缴税,既涉及到现有的分公司,又涉及到将来公司到外地去经营。按照我们国家规定,异地经营连续180天你就要在异地办税务登记,税务局可能就要来管你。流转税你必须交,所得税可以不交吗?你在他那儿买地、盖房子,做生意,不在他那儿交所得税,他能同意你吗?现在我们国家的这个问题已经暴露出来了。很多的地方开始通知或暗示,分公司注册的时候,工商局不核发营业执照。因为它不在我这儿缴税了,我为什么要扶持它在我这儿扩张呢?所以这种制度对企业的区域扩张经营带来了很严重的影响。这就要尽快制定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我们要采取一个办法,转移支付给经营地。但是怎么样转移,这是一个难题,有人提出按照综合因素来转移,就是按照这个分公司资产额,销售额,人员等加权系数计算。这样太复杂,操作不起来。又有人提出来,我们就按照分公司的营业额、销售额占你整个公司的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来划分所得税。结果地方之间又产生了矛盾。还有基层税务局不高兴,这个分公司不在我这儿缴税了,我以后就不查帐了。怎么来平衡这个利益?不但要平衡地方政府的利益,还要平衡地方税务局的利益。所以未来汇总纳税的管理办法,我觉得大家是要关注的。
    从目前来说,我们很多的公司在异地办分公司,遇到困难,我们都给他们宣导,不是说在你们那儿办了分公司,以后财政上任何利益都没有了,你的利益国家还是想办法会保住的,会合理解决。关于这个异地的扩张,很多的企业办分公司是一种主流的局势,有利于它的管理集中、经营集中、财务集中、物资流的集中、资金流的集中。所以我们的税法也是顺应这种趋势的。
                             (二)
    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这是对居民企业讲,明年企业的所得税的税率降到25%。亚洲周边国家平均税率测算出来是26%左右,我们国家相对低一点是25%。非居民企业的税率没有动,仍然是20%。就是说国外的公司对你提供了一些劳务,拆借了资金给你,或者你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到我们这儿来做审计,你要支付审计费等等,我们国家规定,这些境外的,我们叫做外国公司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要交税的,这个税率是20%,由支付人代扣代交,即我们企业付钱给他的时候代扣代交这个20%的税。大家说它的税率为什么定为20%?我们居民企业交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即应税利润来交税的,而非居民企业我们一般是把它的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的。比如说你要到境外上市,境外会计事务所来审计,你付了1千万的审计费给他,在付审计费的时候,就要把1千万的20%扣下来代交所得税。以收入总额为计税基础的,难道一分钱都不能扣了吗?我们说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扣,如财产转让所得,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转让股权、转让不动产,只要是转让财产,允许用转让的收入减它资产购置的原值,购置成本以后的余额来乘20%,这个税率也挺高。你要注意,虽然我们对非居民企业规定的税率是20%,但是我们国家与大量的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在双边协定里面,我们国家与大多数国家签订了税率是10%,部分国家签订的税率还低,有一些国家只签订了5%的税率。在真正操作的时候,我们要查跟这个国家,跟这个外国企业所在国家和地区有没有签订双边协定,协定上规定的税率是多少?然后按照那个税率来扣它的税,这个叫什么呢?叫做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我们现在学的这个法叫国内法,我们国内法上讲非居民企业是20%,不变,但是我们签订的双边协定叫国际法,国际法是优于国内法。所以这个大家要清楚。
    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率是25%,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国家规定了两档优惠费率。一档叫做小型微利企业,一档叫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是20%,可能要求你企业要具备3个条件,第一个,不属于国家禁止发展的行业。比如说我们无锡,由于污染,现在我们省政府,无锡市政府要它周边的一些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要关掉,如果你这个企业不关,尽管你是小型微利企业,但是你是属于国家禁止发展的企业,虽然你是小型,虽然是微利,也不给你优惠。第二个,你属于小企业的范围。怎么界定小企业呢?我们国家有中小企业促进法,也曾经发布一个小企业会计制度。上面对小企业有一个范围的划分,基本上就是参照那个标准。第三个,微利,怎么才是微利?现行我们国家对微利企业规定,年纳税所得在3万块钱—10万块钱之间的,27%的税率,3万块钱以下的18%的税率,明年准备把这个标准提高一点。年纳税所得在30万元以下执行20%的税率。注意是年纳税所得,不是会计利润。
    第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税收优惠。那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就要发生一个很大的变化,这个变化就是要把这个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改成产业性的税收优惠。那么我们国家目前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所得税税率优惠上,要具备什么条件呢?我们国家规定,你必须是双高企业。你本身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而且还要注册在国家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里面,这个地区全国只有56家,我们江苏4家,苏锡常加我们南京4家。你企业非得在这个区里面。这个区范围很小的,那么它就可能造成了很多的问题,因为区外企业哪怕再优秀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那它就造假,一种造假就是区内注册、区外经营。因为必须要在那个区里面,这就是这种优惠政策不合理的地方。明年开始不论你这个企业在什么地方,你哪怕在穷山沟里面,只要是国家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企业,你都可以享受15%的税收优惠。明年我们在区域上放宽,但是在企业的定性要求上要从严。为什么呢?我们国家现在这个高新技术企业可能“含金量”不高评烂了,个别地方甚至花钱就能评。明年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上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可能大多数的企业门口的牌子的含金量就不高了。第一个条件,你生产的产品必须是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上面的产品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这个大家晚上回去,如果有兴趣在网上找一找,最新的版本是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版,你可以看一下,你家的产品在不在上面。不但你生产的产品要在上面,而且你生产的这个产品以及你这个企业的技术转让服务类的收入要占到你这个企业的总收入70%以上。后来有人提意见,建议国家把比例降一点,可能降到60%,就是你过半的收入是这种高新技术产品的。这个目录是有限的。再有一个条件可能对于外资企业是有影响的,我们很多的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很优秀,可是,它把中国仅仅是作为一个制造工厂,而研发和销售全部控制在境外。我们明年规定,享受15%税收优惠的企业,你生产的产品不但要高新,而且产品要有国家自主知识产权。那你就要拥有产品的核心的专有技术,并在中国注册自主的专利。我们大量的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你能具备吗?这个实际上就是发挥了产业性的引导作用。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要求,比方说要求研发经费投入占你这个公司总收入要达到一定比例;要求一般的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到你这个公司要达到一定的比例。我觉得后面的这些条件都容易满足,主要是我前面说的核心知识产权和生产这个产品的收入要占到总收入的比例,这是比较难以满足的。那大家说了,我们国家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等等大量的低所得税率,我们公司说不定还到西部大开发地区去投资的,西部大开发地区这些15%的优惠税率何去何从呢?我到后面跟大家讲税收优惠的时候再说。
                            (三)
    统一税前扣除。讲统一税前扣除之前,我先跟大家把这个收入的项目扼要的说一下,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的计费依据是应纳税所得,是用这个收入减成本、费用、支出、损失、税金以后计算出来的。我们新的税法里面说了这么一条,说企业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和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这个里面就出现了一个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这是原来税法上没有的概念。
    1.什么叫做不征税收入?你看我们法上面讲了,不征税收入是财政拨款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比方说,社团、希望工程基金会收入。不征税收入言下之意就是你的这块收入本身就不具有税收属性,你不是一个经营型的项目,我就不跟你征税,比如说我刚才说到的,南京大学,东南大学财政上是要拨款的,这个钱肯定是不征税;我们的民政厅,我们的江苏省工商局,它有财政拨款的,这肯定是不要缴税的,毫无疑问。有疑问的是什么呢?我们企业可以拿到各种各样的财政上的拨款,新会计准则叫做政府补助也叫做政府补贴。我们会计上说有一类跟资产有关,有一类跟收益有关。比如说科技三项经费的补贴,我们这个企业假如说是一个软件企业,它就有超税负返还;我们生产锻造件、模具、尿素、数控机床、我们这些生产企业流转税有先征后返;还有我们有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许诺用地方留存的税收再从财政奖励多少给你,税务局先征上来,再通过财政上返还给你。这也是财政拨款。那么这些东西是不是从明年开始全部作为不征税收入了?国家开始是这样考虑的,但是后来有人提出意见后,现在基本上已经确定,不是这样的了。准备还原到财税95年81号文口径上面来,就是企业取得的各种国家财政性补贴收入和其他财政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征税的以外,其他的一律是要计入应纳税所得交税的。也就是说国家明文规定的不要交企业所得税的,你才能享受不征税的待遇,反之就是要交税。那大家就要问了,就我们国家法律法规而言,哪些是不要交税的。比如说我们安置下岗员工的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是不征税的。再比如说我们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列名企业生产模具、锻造件、数控机床取得的增值税的退税是不征税的。刚才说到的科技三项经费补贴、专项治污补贴、招商引资的奖励补贴,就不在国家明文规定的不征税的范围里面,从明年开始,仍然可能是要征税的。为什么国家现在对这部分还要征税呢?因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当多的官员认为,我们国家的预算法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按照道理来说,国家的税收征上来以后不能再随意返还,但是各个地方为了搞税收竞争偷偷摸摸的又返给企业了,这个预算管理根本没有接受人大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既然失控了,我们对于这些还是要征。有没有什么办法,以后企业收到这些财政补贴拨款,奖励能够不交税呢?就我现在了解的情况而言,在这个方面放的比较宽的。如我们的某个邻省就比较宽,他怎么宽松呢?他是钻了税法的字眼。最近一个会计杂志“财务与会计”约我写一写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在第九期里面我就讲到了这个问题。你看这个原文: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交税的以外一律都是要交税的。该省钻什么字眼呢?它钻这7个字:国家财政性补贴。他说我把你这个企业税征上来,再通过财政上奖励给你,这是地方财政性补贴。是我地方财政掏钱出来的,不是你中央财政贴钱的,所以它不叫国家财政性补贴,而叫地方财政性补贴,所以就不征税。
    2.什么是免税收入呢?就是你的这个收入,本来是应该要交税的,但是国家出于某一种社会经济的目的,给你不征税,给你豁免的照顾。我们到后面税收优惠会进一步看到,明年规定的这个免税收入,有国债利息,还有境内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性所得,就是母子公司之间分配红利。我们国家今年以及以前,如果双方有税率差是要补税的,从明年开始一律作为免税收入。提醒大家注意一个问题,目前来说,如果母公司税率是33%,子公司也是33%,分回来的红利是不要补税的。可是,目前有一个文件即国税发99年有一个34号文,他规定,当一个企业以前年度或本年度存在着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时候,免税收入要优先用于亏损,如果以前年度存在着尚未弥补的亏损,本年度我既有需要交税的利润也有无须交税的免税收入,那么怎么补亏呢?给你纳税人一个照顾,需要缴税的那个利润先去补亏,不需要交税的利润以后去补亏。这是什么意思?我给你举个例子,我们很多的集团公司,优质资产剥离出去上市了,为了融资的目的设立了一个子公司,他自己就是一个集团公司,纯粹的搞管理,没有么经营项目。但是它有很多的费用在自己身上,所以,以前他就亏。有的公司主管税务局能够给他批准,叫子公司上交管理费;有的公司批不到,批不到身上就有很多的亏损,这个时候,就子公司那边分红回来的红利,双方税率相等是不缴税的,但是国家规定,你以前有尚未弥补的亏损2千万,今天你分回来1800万的利润,你这1800万的利润要去补亏,这么一补的话,他尚未弥补的亏损只有200万了。好,注意,我们的申报表上尚未弥补的亏损200万。结果今年的股市好了,他这个集团公司手上有大量的股票可以减持,股票一减持就把它抛掉了,一抛掉比方说他赚了三千万,这个时候他回过头来补亏的时候糟了,尚未弥补的亏损只有200万了,这样一补的话剩下来2800万就要去交税去,那你纳税人就亏大了。
    再举个例子。你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还是2千万,今年一方面你有一个分红,1800万,另一方面你减持股票,你减持了净利润是1500万,这个时候你怎么办呢?按照我们国家现在的法规是减持股票的这个资本利得是要交税的,要交税的东西先去补亏。1500万填到那个2000万的亏空里面,还剩500万,然后再用免税的分红这1800万再拿过去补亏,这一补,亏损全补光了。剩下来的1300万是无须补税的投资收益,那你这个钱就不交税。但是你尚未弥补的亏损全部完了,没有了。这是现在的税收制度。明年的税收制度呢?一看现在的这个公式,是用收入总额先把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减掉,然后再去减扣除、再去减亏损。如果按照这个原理来的话,比方说我以前年度有尚未弥补的亏损2000万,我今年有1500万的分红。我没有其他任何收入了,我就这一块收入,这块收入又是免税收入,那我的收入总额就这1500万,减掉这个免税收入,那我就没有东西好去补亏了。我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2000万就不受任何影响,是不是?按照现在的公式对你这个企业是很有好处。可是我们也不可以想的那么美好。原因是,我们现在的行政法规体系太庞大了,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清理以往的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是这么准备的。到今年12月31号以前发的所有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单项文件(就是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等)要全部把它废除。大家脑子里面所有的以往跟所得税有关的文件全部把它废止,然后再进行清理,有用的东西,明年用新的文件再把它明确。如果清理到这条补亏的时候他突然一下想起来了,那个免税收入如果在有亏损的情况下,还应该优先补亏啊,我们这个公式规定的有问题。不排除会出现这种情况。当然如果没有这个单项文件的话,你照着这个法,亏损就不受影响。所以大家要注意以后这个方面的单项文件。这是我们说的应税的收入表述的方式跟以往不太一样,但是整体内容结构是一样的。
    下面我给大家讲这个统一税前扣除,这个税前扣除,扣除跟会计有关系也有区别。我们说,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是在会计成本费用、支出、损失、税金基础上的,这个税金主要是由流转税和计入管理费用的小税种构成的,这些都是会计上的一些东西。税前扣除也是建立在这个会计基础上的。但是税前扣除它跟会计上的成本费用、支出、损失、税金又不一样,不一样在什么地方呢?我总结成6个方面,时间关系我就不展开了,大概说一遍。
    1、据实扣除,只要是不符合据实扣除要求的,就不能在税前扣除。什么叫据实扣除?税收又掌握四条:第一个要点,这个交易要实际发生。什么准备金,预提费用等不予承认,因为没有实际发生;第二个要点,要取得真实合法的凭据;第三个要点,款项要实际支付。你说你会计上把应付工资提出来了,钱没有付出去,不能据实扣除。我们马上要讲到工资,你提而不付的工资,就不能据实扣除;第四个要点,必须在税务局备案、审批。据实扣除这4个方面,原来内外资企业都是不统一的。那么下面我们要把它统一起来,
    2、限额扣除。随便你会计成本费用发生多少,税收上给你设个标准,超过标准的就不让你扣除。原来的内外资税法是不一样的,例如融资,我们内资企业有限制的,外资企业就没有太多限制;例如业务招待费,内外资企业不一样,内资企业叫业务招待费,外资企业叫交际应酬费,他们标准又不一样;再比如说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我们内资企业有限制,外资企业没有限制;再比如说捐赠内资企业有限,外资企业没有限制。这个限额原来不一致,明年全部把它统一起来。
    3、不得扣除。大家学法,你要注意,从第八条向后,我们的税法用了一定的篇幅讲这个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立法的方法,采用一个反列举的方式,它只说哪些东西不可以扣除,它不列举哪些东西可以扣除。为什么呢?因为可以扣除的东西太多太多了,在企业是千变万化的,成本费用的项目是无限丰富多彩的,怎么能列举得清楚呢?只能说哪些东西是不得扣除的。我没有说不得扣除的、法规禁止的都是可以扣除。这是大家学税法、税前扣除的两个要点。哪两个要点,我现在正在跟大家讲的就是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关系,我跟大家讲了税前扣除是建立在会计的5个项目之上的,税收不是说完全割裂与会计之间的关系。税收征管办法说了,税收跟会计不一致的,先按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再按照税法的特别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如果税法没有特别规定怎么办呢?那很简单,就要从会计。我们个别的税务干部,发现你企业这么纳税处理了,比如说我们一个企业,租了人家的一个房子进行装修改造,按租期与受益期孰短原则,把这个费用按照5年摊销了,他非要问为什么刚好按照5年,你找个税法给我看看呢?他也找不出来,税法充其量只规定不得短于几年摊销,没有规定只能几年。那么在此之上,那就从会计,这是基本的立法原理,税收征管办法讲的很清楚,我们的实体法里面,企业所得税法讲的很清楚,我们这部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后单项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从会计。第二个掌握法的要点是什么呢?它只做税前扣除的反向列举,反向没有列举的都是可以的。我举个例子,税法说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开始反向列举了。这些东西我们一看好象跟我们以往这个法上内容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我以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被没收的损失为例。假定我们一个税务局到企业去了,结果一查,这个企业有印花税没有交,这个印花税是轻税重罚,你有2万块钱的印花税没有交,首先补你的税,然后再罚款,罚你一倍,两万块钱再加收一千块钱滞纳金,总共拿走了你4万1千块钱。你有2万1千块钱是做到营业外支出里面去,这是滞纳金和罚款,2万块钱补的印花税你是做到管理费用里面去的,税务局说了这个罚款滞纳金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好象这个补的税也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你肯定把它扣掉了,他要求你把可以扣除的文件拿出来。这是不需要拿文件的,它不属于我们这个法上列举的,没有规定补税也不能税前扣除,没有反向列举的就是可以的啊。不需要拿文件啊,可以扣除的东西太多了,没有办法拿文件来。这是我们知道的不得扣除采用的反向列举。
    4、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是对纳税人的优惠,比如我们原来有的一个优惠就是技术开发费是给你加计扣除的。明年我们还要把加计扣除扩大,扩大到录用残疾人企业等等方面。这个先不讲,税收优惠的时候再说。这是在会计的基础上让你多扣一点
    5、调减扣除,比如我前面所说的在应付福利费里面列支的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目前内资企业是调减的,外资企业不能调减。明年这个要统一。可能我们内资企业的纳税调减就没有了。这个变化对大家不太有利。
    6、分期扣除,如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我们都是长期摊销的。这个摊消的年限、方法,我们内外资不统一,明年要统一起来。我们大概就是围绕这6个方面进行统一。
    下面我把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些具体的项目,跟大家说一说:
    一、在这个限额扣除里面,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工资与三项经费。
    1.明年工资全部改成据实扣除。我们现在内资企业搞的什么?国有企业搞的工效挂钩、非国有企业搞的是1600元的计税工资,明年就统统没有了;外资企业一样,都是搞据实,你只要实际发放,全让你扣除。但是你企业要是不付的,应付工资有结余的还是不行的,提出来全部把它发掉了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据实扣除这是合乎经济逻辑的。总不能企业发了工资,又要交个人所得税,还不能在税前扣除,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大家说,明年就好了,以后这块畅通无阻了。对于我们内资企业来确实是一个重大的利好,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条例里面写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但要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叫相关性原则了。税前扣除强调了三原则:实际发生原则,与收入有关原则,合理性原则。在工资里也讲到,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可以据实扣除。那么你就看到了合理的支出,那么这个又为它以后制定单项文件埋下了伏笔。大家说那他未来会不会再搞一个什么限额,1600不搞了,搞个2600,有没有这种可能?对每个人都限定什么什么2600,这个是不可能了。但是,我们国家以后要对特定的人群进行管理。对它管理的目的就是基于反避税的目的。我们目前取消计税工资,工效挂钩,这是改变重复征税,重叠征税的形象。中国连续几年被福布斯杂志列为全球税收痛苦指数最高的国家,从来没有掉下过第4名,一般都在第2、3名,最低的一次第4名。截止三季度,我们国家的税收总量已近3.7万亿,去年的全年收入只有3.9万亿。今年3个季度就干了3.7万亿。我们现在取消什么计税工资、工效挂钩。是改变我们的重税的现象,但是它从另外一个方面看,也要防止你纳税人利用税制的一些特点来避税。怎么避税,我举个例子,国有企业不谈,国有企业改制的那些企业就存在一种情况,就是你既是单位的股东,同时又是你这个单位的经营者,作为经营者在这个企业里面是要拿工资的,作为股东是要分红的。这个企业人均工资一个月是4千块钱,这个企业发了4千块钱的人均工资之后,效益还不错,有利润就要交企业所得税。交了企业所得税就有税后利润,就有分红,你看,它4千块钱的工资扣掉1600的,我们所谓的起征点,再扣掉三险一金只剩1千多块钱了,这个时候他就要交个人所得税,它碰到的税率只有10%,那他企业赚的利润呢?明年开始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交了企业所得税他个人要想分红,他还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差不多就有45%;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们股东开个会算了,我们股东啊全部加工资,普涨几级,每个人涨3—4千块钱,涨上去的3—4千块钱,他交个人所得税不过就是交10—15%,是不是?可是你所得税让他据实扣除了,它首先避到了一个25%的企业所得税。成本一上去利润少了,又避掉红利个人所得税。它不是以小搏大了吗?所以国家可能要对这部分人在工资薪金方面进行管理。
    再比方说国家要对什么人进行管理呢?对这些高管人员的关联人员,立法的时候是在考虑的。试想原来我高管人员想要多拿钱,在税前扣除,你要管我是吗?那这样,我把我的工资名义上低一点,工资用别人的名义来发。可是我用一个跟我不相干的工人,我把钱打到他的卡上,万一他不给我怎么办呢?我肯定不放心的。如果是我的一个亲戚在我这个单位上班,她本来是千把块钱的工资,我现在给她加到八千,我打到她卡上她再给我,一家人好说话的。这个关联人员是要管的。
    再比方说,工资薪金这块,今年国家税务总局有一个42号文件,规定了这样一种情况:你这个企业会有实习生,实习你要给它实习费的,那不是我们会计上所谓的职工薪酬嘛,我们今年这个税法有规定,企业要想在税前列支,就要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个要跟这个学校签订三年以上的实习协议。第二、要为每一个实习生交意外伤害保险。第三、你支付的实习报酬不能支付实物。金陵啤酒厂来一些女生帮你到饭店里去推销啤酒,你说不给钱了,给两箱啤酒你们拿回去喝喝,当实习费,这个不允许列支。第四,一定要给钱,但是给钱的时候要通过银行打卡。在办卡的时候,要预留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大家说怎么对这部分人管的这么紧啊?我们有很多企业利用实习生避税,我们企业难免有一些现金支出不好列支,怎么办呢?就说找了100个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每个学生呢,一个月要开800还是1200的,造一大堆实习表,张三、李四乱填一气,钱就出去了,上面问下来就说是实习费。实习费是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又没有扣交个人所得税,800块钱以下不要交啊。就这样处理了。既然你会避税,税务机关就要来管你。
    再比方说离退休反聘人员,劳务用工啊。这个都是我们国家在单项文件里面重点管控的人群,像这些方面,它还是可能要在未来实施管理的,所以不是说搞据实扣除什么都不管了,美国这样的国家,它在工资扣除方面,他早就据实扣除了,但是美国它也有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办法。所以,这就是我们说到的工资费用税前扣除的改革。
    2.三项经费问题。
    ①首先是应付福利费,明年将要取消按工资总额14%的比例,把这个比例取消掉,改为据实扣除。我们现在内外资情况不统一,这个大家都知道我不说了。明年怎么搞呢?你只要实实在在的搞职工福利的,反正工资基本都不限制了,福利也就没有必要再限制你了。是不是?你只要这个福利项目里面可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东西,你把个人所得税交掉就行了;比方说,你熊猫公司有钱发福利,发个电视机也可以,你小的哪怕发一瓶可乐,这都是非货币性福利,只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税扣掉了,就让你据实扣除。你企业可能说了,我还提14%,但是如果你用不完,用不完的部分就要交税。用超量了,用超量了就据实扣除,就是这样。这个对我们有的企业,比方国有企业目前福利费可能会出现赤字,还是有好处的。民营企业老板如果舍不得搞福利,那对于他来说实际的税负就会增加。我们国家做过测算,大量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它帐面上应付福利费余额可不是一个小数字,一结余有好几个亿。原来国家发文的时候,经常有这么一句话,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其余各种预计(应付的款项)不得扣除。什么叫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呢?就是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里面讲到的,国家允许企业提三项费用即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提而不用,无须做纳税调整。让他提了14%,又舍不得花,挂在帐面上让他扣,你要对他征税,只有什么时候啊?这个民营企业有朝一日他活不下去,他清算的时候,应付福利费转到清算所得,那个时候才能征到他的税;可是如果他长命不倒,那你就永远征不到他的税。所以明年把它改掉了,大家可能就要问了,那现在它这个帐面上,不是应付福利费有一个大余额吗?你企业可能有两种作帐的方法,第一把它冲掉,即借应付福利费,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入年初未分配利润。第二继续把它挂帐。无非这两种,明年我们会发生新的福利费,会不会叫我把以前的余额用光,然后再来去列支呢?如果这样的话大家就糟了,你以后好多年这个福利费实际上扣不到,要把以前的那个余额要用掉,是不是?
    ②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是维持现有的政策不变,就是按工资总额2%的比例提取,但要上交给工会,要取得工会经费专项收据。唯一不同的是什么呢?现在的工会经费是按照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或是工效挂钩的工资的2%提取扣除,未来是改成据实扣除工资的2%,也就是基数可能放大了。但要求你一定要交掉,你不交是不行的,因为我们国家有工会法,
    ③就是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准备把它改成在2.5%的标准以内,据实扣除。现在的这个2.5%,提出来用不完,没关系,以后不是了,改成据实扣除。但是他不同于福利费,福利费是14%的限制给你取消了,职工教育经费的    2.5%的限制仍然是保留的。那么按照道理来说,职工教育经费是不能限制的,否则税法就成了规定企业不能搞培训,不能搞职工教育,谁搞、谁多搞就要多征税,是不是?像我们很多的企业,如中国人寿、平安人寿,这些公司的职工教育经费是非常大的,我们全省保险要冲500个亿,很大部分是中国人寿做出来的。那这个寿险公司为什么绩效这么好啊?你看我们江苏的培训搞的好啊!他这个职工教育的投入非常大,你这样的企业投入高,投入高就要征税,这个好象有一点不合这个税收政策的导向。所以我们国家本来是要把2.5%的比例给它取消的。但去年国家连发了3个文,一个叫国发06年6号科技创新60条,国务院发的文,然后财政部发了一个财建字06年317号,然后财政部跟税务总局又联合发了一个财税字06年88号。这三个文件里面都说了职工教育经费是2.5%,由于他起因国发[06]6号,总不能今年又把去年的那个6号文推翻吧,所以,还是在2.5%范围内去据实列支。这样我们很多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花不完的,那你也要面临纳税调整的问题了。这是我们说的限额扣除当中的工资及三项经费。
    二、期间费用当中的三项费用即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限额扣除。
    1.业务招待费从明年开始准备参考美国税法,采用扣除一半、调整一半,随便你招待费发生多少,永远是调整掉一半,扣除一半。为什么这样改呢?我们说,现行的招待费在内外资企业虽然标准不一样,但是有着共同之处,它都是跟收入挂钩的,跟收入挂钩呢有它合理的一面,也有它的弊端。我们说它合理,比如说我们两个企业都是这个做电子的,那我们这两个企业今年都是一个亿,按照我们现在的这个税法,一个亿你可以列支的招待费是33万。假定明年我们两个企业同时加大营销的力度,增加交际应酬,企业招待费增加了,一个企业的收入就见效果、立竿见影,它全年的收入涨到2个亿,你收入增加了对国家的税源增加了,所以水涨船高,我给你的招待费也多列支;另外一个企业你只吃、只喝不见效果,荒废了业务,还是一个亿,那你这个企业的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没有增加,因为你对我国家的税源没有贡献啊。所以从这个角度上它挺公平的。但是,我们跳出这一个行业的范围我们再来看,它马上就不合理。比如说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卖一个楼盘,收入10个亿,那我问你这个房地产公司只要几个人?50号人就够了,最多100号人就够了。房地产公司10个亿的盘子可以扣除多少招待费啊?这个标准高得很啊,可是他这个公司不需要发生多少招待费的,他人少,在开始拿地,拿预售证时肯定要招待人,等到房子建好,能够朝外卖的时候,都是你去求他,去抢房子,是不是?没有招待费,没有什么招待费他这个指标就有空余,一空余的话,他就可以做一些避税方面的筹划。这个老板的一个部门经理要拿20万块钱的奖金,那你不要拿钱了,你儿子这个黄金周十月一号刚刚结婚嘛,你不是有喜酒的钱吗?你把喜酒的钱拿到公司来报掉。报到招待费里面去,招待费又不超,你不就把钱掏上身了吗?
再比方说批发企业,批发企业就那么几个人,租个小门面,一进一出,全年的销售额高得很,按照那个标准他招待费根本就用不完,他就有巨大的空间做交际应酬,报销一些变通的票据。还有一些行业,比如中介,一年营业收入5千万,会把这个中介累坏了,而这个中介的交际应酬费用非常高,那他面临的纳税调整就非常沉重。所以呢,从明年开始就采取一个招待费由国家与企业分担的办法,让你扣除一半,相当于国家帮你承担一半,你企业承担一半。这一个办法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是有影响的。
    2.广告费现在内资企业一般是收入的2%的比例限额扣除,特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电子、日化、家具建材这些企业是收入的8%,服装、医药制造企业是收入的25%可以扣除,可是外商投资企业广告费是不限的。在改革的时候,我们准备按照外税的口径来,就是不限了。但是另外一个意见可能是占了上风,还是要限的,准备限多少呢?准备限收入比例的15%。应该说这个比例对于绝大多数公司来说,它是够用的,但是对于特定的公司,就是广告比较密集的企业,它是不够用的,他们就面临这方面的调整压力。比方说脑白金,脑白金的调整压力可能较大,人家都不调了他要调的。总体来说大多数企业够用了。但是它可能要在这15%的比例中将业务宣传费加在里面,就把业务宣传费放到这个里面,一并来控制这个15%。
    3.目前我们国家的业务宣传费是按收入比例的千分之五限额扣除,这是对内资企业的限制,外资企业不限制。业务宣传费是什么?在中国掌握这个业务宣传费是很微妙的,我跟大家解释一下这个业务宣传费,它跟两个费用之间的关系很微妙,一个是跟赞助支出,一个是跟业务招待费,有的时候你要把它截然的划分,很容易把它分开。有的时候又不容易划分。 
    ①业务宣传费与赞助支出的关系。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这个公益、救济型的捐赠是有条件的,必须要经过国家机关和指定的社会团体,而且明年我们在这个法的条例上在公益性捐赠的管理办法上准备要细化,比如说“通过国家机关”,明年准备规定一定要通过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再比方说这个社会团体,对社会团体,他准备要规定10个条件,什么样的社会团体你通过他捐赠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这个社会团体现在太多的,你看李连杰也搞了一个社会团体,叫壹基金,再比方说那个王菲夫妻两个也搞了一个基金会。我们企业呢?企业也搞了,比方说浙江的老板他们就搞了自己的基金会,如正泰集团,他们联合了几个企业搞了基金会。但不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什么宋庆龄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扶贫减灾基金会,对这些基金会怎么管理?因为它只要通过这个基金会对外捐钱,他就可以在税前扣12%。那你企业会不会做避税呢?国外的很多老板,公司很赚钱,原来把钱捐到基金会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可是这个钱存到基金会以后,他又不用于公益性事业,他把它截留在基金会里面。所以,国家就有必要对这种基金会进行管理。未来,国家要对社团进行进一步管理。第一个我们讲捐赠要通过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用于公益性的事业;第二个要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你没有取得这个专用收据,你直接捐钱给别人,没有通过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那就叫赞助支出。赞助支出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我现在举个例子。假如我们在座的有南钢,南钢肯定有钱捐出去的。给谁了呢?我们那个南钢篮球啊!你是不是还捐钱给他,明年可能就要规定,给钱给俱乐部的就不叫公益性的捐赠,给钱给中国女排的,它是国家体委下面的一个单位,通过国家体委给钱给它,那就叫公益性的捐赠,那就不一样,一个能扣一个不能扣。那你说了,我这个项庄舞剑,我可能捐钱给他并不是真的白给他钱的,我有我企业的商业目的。你可能会把这个赞助支出策划为业务宣传费,我要跟他签协议,比如篮球赛主场放在我南钢,运动员上场的时候穿衣服,都要有南钢标识、你新闻发布会后面,你对我南钢列个标志。总之,要签很多的协议,你要不遗余力地宣传我南钢,南钢做广告可以使用你这个教练和运动员的形象等等。这么一来他就变成了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现在如果又加到广告费里面扣15%了,你就把一个不能扣的东西变成一个可以扣的东西。这就是我说的它跟赞助支出之间的关系。
    ②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以及广告费之间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0年的84号文里面说了,国家法律上禁止做广告的东西,要做业务宣传费来处理,那什么叫国家禁止做广告的呢?比如说我们中介机构国家就不允许做广告。再比如说烟厂它不允许做广告。可是我们这些企业谁能不做呢?南京烟厂好象也做过广告的,凤凰卫视将它作为一个专题来炒作的。“南京烟,厅局级的享受”,是吧?那不是广告吗?这个广告原来是作为广告费来扣除。如作为业务宣传费来扣除,扣除的比例就比较低了,仅为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那比例低你就可能超。未来不扣除,统一作为广告费口径按15%总控,两个费用捆在一起来控制。但是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之间又有很微妙的关系,国税法2004年的82文里面有这么一句话,广告性的礼品应当作为业务宣传费来处理。什么叫做广告性礼品呢?我们过年印一个挂历给别人,下面把你公司的名字、电话、传真印上去,这个作为业务宣传费好象是可以的。我们的依维柯,我曾经看过他用他的边角料制作的依维柯车模,这个作为广告性礼品给别人,在费用里面扣除,都认为是业务宣传费。但是这个标准是多少?这个到底是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这个问题就出来了。传统我们一般认为你请人家吃一顿饭,送人家两瓶酒,春天送点茶叶,这都是业务招待费,没有争议。那我现在送个包,我把我单位的名字烫在上面行不行?如果说你送个小本子,单位的名字烫在上面,这是业务宣传费,那个包不也是一回事吗?什么叫做广告性礼品,怎么来加强对这种广告性礼品的管控。这个确实是我们国家税收征管中可左可右的东西,跟你从严来了,那这个事情就多了,视同销售。那么这个贷方要视同销售,借方还要限你的比例,是不是?
    三、午餐补贴等,这些补贴目前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上面都有很多限制的,又比方说我们的私车公用、交通补贴现在都是工资性的补贴,未来工资扣除搞据实了,这些方面是不是在解决了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后,都在所得税上面放开,还是怎么管理,我想这个是要进一步关注,目前的法律还不可能考虑到这么细的东西。
    四、再一个就是我们刚才说到的税法当中对补充养老、补充医疗,改成了年金。不排除年金是一个大概念,西方国家对年金的理解上,补充养老也是一种年金,会不会年金是一个大概念,里面装了一个小年金和补充养老在里面。像我们江苏有一个问题,目前省政府取消了97年当年一个半月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结果我们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都没有了,还怎么扣除?是不是?那未来补充养老何去何从啊?这个也是大家要关注的。因为我们在条例上面有这么一句话,除了法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外,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跟个人有关的保险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公司投的商业保险公司的财产险可以扣除,但你单位个人投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及一般的人寿险,属于非法定的人身伤害保险。什么是法定的人身伤害保险?比方说小车驾驶员他一定要投交强险的,那就是法定的。再比方说在座的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一定要为员工缴保险的,你不缴意外伤害保险,建设部门要吊销施工许可证的,这是建设部的规定,必须要缴的。我想这些东西大家要进一步关注。
    在税前扣除这一方面,我刚才说到了据实扣除。像财产损失,我们目前内资企业要报批,外资企业是要备案,未来可能要改成审核,只不过是用词变一下;再比方说,据实扣除里面的准备金,我们说交易要实际发生。那么我们看“不得扣除”里面,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一定要经过国家专门发文同意的提取的准备金。我们这个条例上面可能写进去的准备金只有一个就是金融机构的呆帐准备金,风险资产的1%,其他的准备金都没有写进去。很可能我们内资企业目前5‰的坏帐准备都保不住,都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坏帐准备金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只有极个别的准备金能在税前扣除。再比如说我们说到加计扣除里面,要增加技术开发费及其他的加计扣除项目,这些,我们在讲税收优惠的时候再说。  
    五、现在给大家介绍一下分期扣除的情况,分期扣除都是跟长期资产有关的,其中一个就是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可能明年要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在法上面它指出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这个看起来跟我们原来的税法差不多。但是条例变化是比较多的,大概变化有几个方面:一、从明年开始在税收上要对固定资产重新定义。目前对固定资产,其中一个判断标准是按照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两千块钱以上。明年准备把这个标准去掉,就是按照一年,使用年限预计在一年以上的就是固定资产,之下的就是低值易耗品及存货了。那么固定资产、非固定资产划分,既涉及到进项税的抵扣,也涉及到到底是一次性或者是五五摊消还是折旧的问题,这是对它的划分。还有固定资产的资本化,我们国家目前要求固定资产购建期间,在交付使用之前的相关支出全部资本化,明年可能考虑部分内容跟会计准则接轨。再比方说,折旧的方法和年限问题。我们国家对折旧的方法已经有条件地放开加速折旧法即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让你先高后低计提折旧,明年这个可能要进一步放开。但是我们国家对折旧的年限是管得很紧的,我们只允许你用先高后低的折旧方法,不允许缩短折旧年限。缩短折旧年限,仅仅限于我们企业研发部门购置的单台价值在30万块钱以内的设备允许一年折旧。这是去年国发6号文件里面规定的,财税06年88号文也是这样规定的,其他的设备一律不得缩短折旧年限,明年准备在这个方面也做一些突破,就像高新技术企业的设备,像节能环保,强震动强腐蚀状态,技术进步比较快的设备,它准备让你缩短折旧年限,最短不得短于60%,就是说十年的设备你最短不能突破低于6年。在折旧的年限上面还有一个就是电脑、电子设备,现在限5年,明年准备把它改成3年。但是你说你今年下半年买的那不行了,因为它是实体法从新,就是明年1月号以后你可以三年以后把它折旧掉,不要调整。你今年买的还是要调整,如果你要避开这种调整的麻烦,你不如稍微等一等,到明年1月1号以后再买,那就是三年了。这个就减少了调整的麻烦。再比方说残值率,现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残值率要留10%,要是不留,须到税务局去备案说明理由。那么内资企业按规定,从02年7月1号以后,统一是5%。那么明年基本上是统一到会计准则的口径上,由企业来合理确定,然后报备主管税务机关就可以了。这是我们能够看到的一些方面。在固定资产方面,国家也加大另一方面管控,提出固定资产的折旧在税前扣除一定要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这是什么概念呢?现在很多的企业,比如建职工集体宿舍给职工住,这是一种必要的,我们称为合理的,也是相关的支出。你可能说我们明年买别墅,老总一人住一套别墅,这个折旧能不能在税前扣除?明年我们规定这些东西要按照三个原则判断能不能在税前扣除,就是按照我说的实际发生原则,但是你有没有相关性,有没有合理性。相关性是指你的这项支出,不是从结果上来分析,而是要从性质根源和出发点来分析,这个支出跟你企业的活动有没有相关,大家可能问了这句话什么意思。我举个例子,一个老总私人生活上不小心犯了一点错误,或者家庭方面犯了一点错误,跟人家打起官司来了,打官司要找律师,律师水平很高,帮他辩成功了,出了一大笔律师费,他把律师费拿到公司来报销可不可以?我们从结果上来说,他是跟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因为往往一个老总倒掉了,公司就倒掉了,救活了老总就救活了公司,让老总摆脱官司缠身的状态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是有关系的,但是税收判断相关性是从性质根源和出发点上。你为什么找人打官司?因为你是自己家里面犯了一些小麻烦,想来摆脱这个麻烦,从这个根源上不是你公司的事情,是你个人的事情。尽管结果是有利于你公司的,但是我们认定是不相关。什么是相关和合理?比方说南京某一个厂来了四川大量的农民工,当然要建宿舍给他们住了,这个宿舍住20个人打通铺,这个折旧让他在税前扣除既合理又相关,按照道理来推,老总住别墅是不是就行呢?那可能就不行了,因为你不合理,就算引进一个老总,找一个公寓房给他住,找一个单身宿舍给他住就行了,为什么要给他住别墅呢?
     六、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可以摊销扣除。摊销扣除的办法基本上同现在按照法律保护年限和协议书上的年限来摊。它下面说了一个问题,下列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消费用扣除,哪些东西不能扣除呢?自行开发的支出已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过的无形资产。这里面涉及到一个问题,今年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只要你能预见你的研发成果能够成功,研发活动能够有可靠的资金支持,你的研发费用就可以资本化,可以先在研究开发费用里面归集,成功之后再把它转到无形资产里面去摊。今年,很多的公司的研发费用资本化后,转到无形资产里去了,但所得税里面还是把它扣掉了,一次性把费用扣掉了,还拿了加计扣除的优惠。以后无形资产在摊的时候就不能重复扣除的。明年的条例上面准备换一种说法,转换一种办法,就是如果你的无形资产,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允许你按照以后摊销额的150%在税前扣除。我认为这个办法更好。什么意思呢?比如说你一个工业企业的研发支出是5000万,你把它资本化了,如果税收上让你一次性扣除,这要有一个前提,就是你今年的应税利润很大,再给你一个加计扣除,也要你的应税利润很大,如果你今年的应税利润小,国家规定如果你的应税利润是负数、微利,你就不能享受加计扣除,那你这个优惠指标就作废了。现在5000万的无形资产,你分10年摊,每年摊500万,这样就每年按照摊消额的150%,每年让你扣750万。这样,你就把这个指标分散到若干年里面逐步逐步把它消化掉,一般的公司你就可以把它用在实处了。他说不得扣除的是自创商誉,一般来说企业不可能有这个东西,因为会计上禁止确认自创商誉,只能确认外购商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另外一个公司,比如说国有企业改制,人家来买你这个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评估净资产是5000万,结果到产权交易中心,你用5600万把它竞下来了,多花了600万,会计准则说了多花的钱放到商誉里面去,这就是外购商誉。对于外购商誉会计准则规定以后不摊了,做减值测试,税收也跟着他来,你会计上不摊我也不让你扣,什么时候让你扣呢?当你把买来的企业整体转让给别人,那个时候商誉让你一次性扣,就是这个意思。
    再下面是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这也是我们未来要加强管理的一块,而且这一块在性质的定性上面,在实务中还会遇到很多具体的题。      
    七、长期摊销的费用,第一个就是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改建支出是可以长期待摊的,这个长期待摊的年限是多少年,细则上面准备规定合理的使用期。第二个就是租入固定资产改建的摊销,就是你把人家的固定资产给租过来了,然后你装修改造等等,这个改建支出他也是要你挂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那么税收上基本上也是要求5年,大家可能说了我跟人家签合同签1年,那我就1年把他摊销了行不行?一般是不行的,大家可能要说那这个税法不是不讲理吗?我合同上就是1年,为什么我1年不能把它摊掉呢?会计还有一个受益期与合同期孰短原则呢,是不是?税务上他是这样推定的,你把人家的房子租回来豪装,在那兴师动众,大兴土木,你不长期住下去你大兴土木干什么,你大兴土木肯定就是志在高远,他是这么来想的。所以你要几年以上。第三个,自有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那么目前国税发2000年的84号文,他规定我们内资企业的大修理支出要资本化的有三个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资本化的条件由他自己判断,标准不一样,明年准备把它统一起来。如果你的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的原值一定比例,目前我们对内资的规定是比例是超过20%,资本化5年摊销。明年准备把这个比例改成50%,超过50%那就要摊销,50%以下的就可以一次性的进损益。这个条件就很宽了。第二个条件就是经过修理以后它的寿命可以延长两年以上,第三个就是经过你大修理以后,它改变了用处。你把一个收仓库你把它加固成厂房,你改变用途了就要摊销,你改变用途了没有讨价还价余地。
    八、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的,主要是开办费。会计与税收之间仍然保持差异,税法可能要求3年摊销。那么后面的这些差异变化不是很大。存货,会计上取消后进先出法,明年这个条例也取消后进先出法;那么关于汇总纳税问题,我前面讲到分公司是汇总到总公司来盈亏互抵后在一起缴税,但是在这个税法限制了一条“境外分公司的亏损不得抵境内总公司的盈利”,比如说中国银行在全国各个省以下都是他的分支结构、都是分公司一级,但是中国银行在海外有分行,很可能这个分行就亏了,那么这个分行亏损可不可以抵中国银行在中国居民企业的盈利呢?不行的,有的国家是可以的,中国是不允许的,为什么呢?中国的税务机关还没有能力去鉴证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是真还是假,境内好弄啊,南京总公司在苏州的分公司是亏了,这个好核查,让苏州税务局去查呀。
                             (四)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优惠,这就是把区域性的优惠变成产业性的优惠。
    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这个只有持有期间的利息给你免费,如果你转让国债买卖国债,这个价差一般还是不免的。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是免税的。要注意仅限于我国所谓的居民企业之间。居民企业的概念我之前已经给大家介绍过了,我们说的大家容易理解一点吧,就是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两个母子公司,母公司把子公司的利益分回来,不管你双方的税率是怎样的,有可能你母公司的税率是25%,子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那个子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它是20%还是15%,那么这个 税后利润分回来都是不补税。跟现在不一样的。但是有这样几点要注意,第一,如果是从资本市场投资获得的股息红利要征税,你炒股注意点:捂着股票在身上即持有股票,结果刚好在这一段时间里上市公司对你分红,这个可能是要征税的。税法要求的是直接投资,有的国有企业你是发起人,你的投资就是直接投资,那么你这个分红才是免税的。第二,企业转让股权、股票这个叫资本利得,这个还是要征企业所得税的,目前这一块是免个人股票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免企业所得税。现在在二级市场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为什么对个人没有征呢?因为有两个决定因素:一个我们国家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分项税制,而不是综合税制。在股票这个问题上,如果我今天炒股我一买一卖赚了两万块钱,如果对我这个资本利得税征20%,结果我明天又亏掉了,那怎么办呢?如果综合税制一年可以打平了,最后算应该缴多少,但是是分项税制他没有办法。另一个在新的所得税法里面,亏损继续规定是向后弥补5年。发展中国家通常都是向后弥补五年,但有的国家像美国的亏损可以向前弥补3年,你去年赚钱了交税给国家了,你今年亏了他允许向前补亏,你去年的税国家就要退给你的,这种税制比较强调公平。我们国家不允许向前补亏,那问题就来了,你个人炒股明天亏了又不允许向前补,那今天缴的税就不尽合理,不符号税收的基本原则,叫量能负担原则。加上发展证券市场需要,所以这决定了我们个人的资本利得税的征收的条件是不成熟的,但是企业的资本利得是要征税的。
如果说我们以后这个企业走到境外去了,在国外去设立子公司。那么从子公司分红从境外分红,从境外的分红是不免税的。我们在前面讲过了你在美国设立一个子公司,在香港设立一个子公司,他们要行使税收优先征税权的。利润分到我们国家来,我们再征一道税,就是把他已征收过的税拿来抵,他就不是免税了。       
    二、新办企业优惠的问题,我们来看看现在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五花八门。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生产性企业有两免三减半,基础设施有五免五减半,还有一些在经济特区的新办的企业有一免二减半。那么明年这些优惠基本上要被取消掉;再来了解一下有多少新办的内资企业税收优惠。在高新区域的新办高新企业,获利年度起免两年,新办的咨询业免两年,新办的第三产业包括新办的商业企业免一年,新办的交通运输企业一免二减半,新办的安置劳动服务人员,就业人员达到比例的免三年,新办的企业安置转业军人达到60%以上的免三年,新办的软件企业有两免三减半等,这些优惠太多了,从明年开始,把现有的新办企业税收优惠全部取消,保留和调整下来的就很少了。其中一个就是从事下列项目的可以免征减征。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条例里面可能还会对这个项目加以进一步的限制。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实施项目。这个还要进一步细化,码头、港口、电力、公路、桥梁这些重大的基础设施免税,而且规定一定是要投资经营单位,承包单位是不行的。比如说我来建一个机场,建一个高速公路,给别人经营,这就涉及到两方,一个是业主一个是经营方,谁优惠呢?业主优惠。因为我是投资建设方,承包经营方不给优惠,另外,建设施工单位参建,对他们是没有什么优惠的。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这个是我们国家发展、和谐的核心内容,要给他优惠。这个项目估计是将由发改委等部门进一步明确的。4.从事符合的条件技术转让所得。这个我要跟大家说一下,很多企业会碰到这一块。他马上准备明确的这个所得有两个,一个是所有权转让,一个是使用权转让。所有权转让就是我把专利卖给你,使用权转让就是我把专利权所有权保留,只是收你使用费,这个都给你税收优惠。优惠的方法,比方说内资企业目前优惠政策是技术转让或者是服务所得,净利润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税,净利润在30万元以上的就要征税;你今天把一个专利卖给人家赚1000万,那么里面有30万是免税的,970万是要交税的。从明年开始,对技术转让所得优惠力度的就比较大了。其他,民族自治区我省没有,就不说了。
    三、加计扣除优惠。技术开发费用政策继续保留,但是这里面要注意一个问题。企业的下列支出在应纳税所得的时候可以加计扣除。
    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我们目前的企业能够享受优惠的只能是工业企业,我们省加了一条,江苏要发展现代服务业,省国税、省地税制定政策来扶持现代服务业。比方说,姜堰有一个华东五金城,这是作为我们省现代服务业的一个试点、一个样板,你要扶持他呀。我们省就发文了,这是现代物流企业,你的技术开发费也可以加计扣除,有人说华东五金城不就是像我们那个金盛大市场,它有什么技术开发费啊。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物流企业,他的技术开发费是很高,物流不是弄一个小摊子让人家来做生意,真正的物流是提供物流的信息、需求的信息,让需求双方来搭乘一个平台,为你在这个过程当中提供生产、供应、储存、运输、装卸、资金结算等等一条龙服务信息化流动平台,所以他也有很大的研发支出的。事实上,我们很多的企业超越了工业企业的范围都做研发支出。如招商银行,他能够在商业银行里面领先一步,是跟他的招商卡有关系的,他的招商卡不就是一个金融产品吗,它不也是投入了研究开发支出吗?但是我们对他没有优惠。现在大家看,新税法在“企业”前面没有定语,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税收优惠是没有行业限制的,既然没有行业限制,什么企业都说研发,都能在税前加计扣除,而且现在研发支出只是备案又不实行政审批了,未来可能就要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要加以明确,可能在研究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办法里对“三新”进行定义。
    2.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
    ①关于残疾人,我们国家连发了两个文,一个是财税字07年的67号,一个是财税制07年的92号,我想大家应该关注这两个文件,因为我们国家作了非常大的改革,就是把我国的民政福利企业多年享受的税收政策,下狠心给它改革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我们称它为特惠制,对谁特别优惠呢?民政福利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要具备什么条件呢?一定是要民政部门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要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以优惠。可是,我们有的地方民政福利企业遍地开花,大家都晓得作假,国家一直想把这个改掉,今年终于从7月1号开始取消原有优惠政策,把特惠制改成普惠制,普惠制就是任何一个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都可以享受这个政策,不管你是民营,还是国有,还是外资,不管你是民政部门办的,还是非民政部分办的,只要你安置残疾人都给你税收优惠。怎么优惠化呢?分两个档次,一个档次,就是你安置残疾人达到十个人,并且占到你企业员工25%的,给你的优惠是增值税按照你付给残疾人工资的六倍先征后返给你,但是一个人一年最多限35000块钱,你安置二十个残疾人就是减免700000块钱的流转税,所得税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加计扣除,工资先去扣掉,再翻倍去抵一个当年的应税利润。假如你发给他们的工资一年是50万,这个先让扣掉,再给你50万块钱的指标去抵利润。大家可能要说了,安置残疾人要达到员工总数的25%太难了。在政策上国家首先将残疾人的范围扩大,从四残扩大到六残,增加的两残一个是精神障碍。一个是就是智障人士,就是特奥会里的智障人士,那么增加到六残,这是一。二就是安置的人员绝对数超过5人,相对数达到你员工总数1.5%,那你就容易满足了,1000个人的大厂你只要安置15个人,那还是可以达到的吧。第二点就是所得税的优惠保留,加计扣除百分之百仍然保留,但是流转税的优惠取消,就是这样的办法。
②创业投资很少我就不说了。固定资产折旧刚才我也说过了,这就不讲了。
    3.综合利用资源。我们企业会利用废气、废渣、一些液态的废品生产其他产品,就是回收利用。我说一个简单的就是炉渣和煤灰,我们把他用来做建材。原来我们对企业是一年或者是五年给定期的税基或者是税额优惠,以后不是了,以后改成减计收入,这个在我们国家历史上是很少见的,怎么弄呢?你明年利用废渣,比如生产建筑空心砖,你的销售收入是两千万,你交所得税的时候,只要填1800万收入,就是减计10%,交所得税的时候少10%,这个就没有期限的限制,不像原来的一年、五年,你永远可以减去10%以后去交税,收入打九折。
    4.企业购置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设备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是一个替代性的税收优惠,替代什么呢?我们目前内外资企业都可以享受的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这个政策到年底肯定终止执行,明年开始购买国产设备就不能享受按照4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了。原因什么呢?因为我们国家这个政策搞出来的时候被美国人发现了,说这个东西是民族产业保护,违反WTO规则。那么,大家就要问了,我这个企业假如说去年或者今年已经买的国产设备批下来的指标还没有用完,到今年年底也没有花完,在以后剩余的期限能不能接着用完?国家税务总局现在是尚无定论。替代性的政策就是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按照按照设备的性质来定,不看原产地。以后的办法是,以环保设备为例,你只要购买环保设备,国家鼓励类的名目上面的设备,任何一个企业买了都可以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所得税额,当年抵不完的可以连抵五年。你可能说优惠力度比以前小了,以前是40%现在只有10%了;但是你要注意他的办法也变了,原来的40%是抵新增所得税的,投资当年比投资前一年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没有增加这个指标就用不完,以后不是抵新增所得税额而是抵当年的所得税额,你有多少税就抵多少税,不是抵新增的,指标有可能很快的被抵掉。国家以后要规定一个名录,可能是授权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所以你以后要想拿优惠,还要必须看供应商供应的设备是不是在名录上面。
    5.人大授权国务院可以制定一些特殊的优惠。在这个里面,我跟大家说一个税收的优惠政策的过渡问题。过渡是这样的,两个方面,一个就是在今年3月16号之前注册成立的公司,注册的时候可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仍然可以享受。这叫老人老办法。那么,现在侥幸在这个日期之前设立的企业就很高兴了。有的企业就迟这么两个月,在3月16号以后设立的那就不行,没有新办企业税收优惠。这是一个时间划段问题,以3月16号为准。所以3月16号以前我们一些老的外资企业他的那个壳很值钱的。他原来设立一个外资企业想要怎么样怎么样的,后来他又没有正而八经地去经营;现在这个壳资源的价值很高,把如果盈利项目注入进去,因为它是以往设立的老企业,老人老办法,仍然可以享受国家承诺给他的税收优惠。明年不是新办企业税收优惠都没有了吗?那么我们给这些老企业五年的过渡期,过渡到2012年为止,2012年之前你可以享受既定的税收优惠,但是2012年到期了,你的税收优惠没有享受期满,那对不起就作废了。比如说你这个企业到2010年度,才进入获利年度,那怎么优惠呢?2010年一免,2011年二免,2012年减半,你不有三年减半吗?还有两年就给你作废了。第二个,特定的低税率地区,南京有什么特定的低税率地区呢?在新港开发区里面有一个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区里面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15%,江北高新区是15%;再比方说我们鼓楼有高校产业园和软件园,这个里面的高新企业也是15%,这个也是国家认可的。江苏属于沿海经济开放区,这个里面的生产性外资企业是24%。明年我们统一成25%,这些低税率怎过渡到这个25%,我们国家基本上是按照三二二二一的办法,逐年过渡,什么叫做三二二二一呢?就是15%税率的地区业,明年提高到18%,后年提高到20%,再22%,24%、25%,这样就一步一步的过渡上去了,他不是突然一下子过渡上去了的。大家说了24%怎么过渡到25%呢?难道24.03%、24.05%这个不会,可能是一次性过渡,可能是明年一次性过渡,也有可能到2012年一次性过渡到25%。
                           (五)
    下面给大家说一个特别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说白了就是反避税。我想说几个跟大家有关系的内容,大家看有避税交易、关联方关系、预约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第三方举证、核定程序、加计利息等条款,其中与大家关系较大的是资本弱化及关联交易。
    一、那么我跟大家先说一个46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是一个反资本弱化的规定。我们国家目前内外资相关的规定是什么呢?现在的规定不是这样的,现在的规定是内资企业从关联企业借入的资金超过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是国税发2000年84号文件规定的。对外商企业文件是怎么规定的呢?他说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局的注册资本,如果没有到位,比方说批给你的注册资本是5000万,你只到位注册资本是2000万,注册资本不到位的差额3000万,所对应的借款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虽然内外资目前的规定不一致,但是他都是反资本弱化的条款。什么叫做资本弱化呢?你比方说,我这个企业是一个挺赚钱的企业,现在假如是美国人投资,注册资本是一个亿,结果美国人就发现这个公司赚这么多钱,按照中国的税法以后没有什么优惠了,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把利润分到境外去的时候还要征预提所得税,这个预提所得税我刚才说了还有20%的税率,就算我们跟美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我们对他还要征10%。明年我们国家可能要给一个税收优惠条款,即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如果是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企业,就是前面我们解释的那个概念,以后分回去的利润可以给他免税。其他的都要征税,他就觉得很不划算,怎么能够把利润转移走呢?不如我把注册资本搞成2000万,缺口的8000万投资怎么办呢?我就转成借款,这是所谓的债权性投资。借款到哪儿去借呢?到关联性企业去借,大家可能说了你从关联企业借款你要付利息给他,这就形成了你的税前扣除;可是关联企业拿到这块钱也是要交税的,按照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律只有企业统借统贷,收的利息才不要交营业税,否则有利息收入的那一方不但要交营业税还交企业所得税,里外里还是那么多。现在实施避税的,外国公司集团,他们都跑到避税港去,跟我们国家打交道比较多的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跑到这些地方去开什么呢?开银行。最后这个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上面有上千家银行,都是这些跨国公司在那儿开的。开了银行之后把钱投到那去,把我刚才说的8000万作为资本金放到那儿去,然后你境内的要借钱就从那儿借钱,这样一来,把利息都付到这个避税港的银行帐上去,它那儿不征所得税,那不就避税了吗?外国人干的这个事情中国人也会跟着学啊。所以,就设定了新法上面所说的,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不能在税前列支。但是,我们现有的规定,有一点一棍子把人打死的味道。它在实际工作中引发了很多不合理的现象。我举个例子,比方说某开发商,注册资本是5千万,他在前期开发的时候,从银行融资受到种种限制。那怎么办呢?这些开发商都会从关联企业巨额融资,如果他不付利息给对方,那他企业缴所得税要吃亏,土地增值税要吃亏,他当然要付钱出去。可是一付钱他马上就超出注册资本50%,那这块又不让他税前扣除,关联企业拿到他的利息又要交税,这不是重复征税吗?所以未来的这个税法,可能一紧一松。什么叫一紧呢?条例可能就有规定了,未来如果是通过无关联的第三方间接取得关联企业借款的,或者你从一个无关联企业手上借钱,是由一个关联企业为他做担保、做抵押等等,那么也是按照关联交易进行管理。那大家可能说了这个法不是越来越紧、越来越不讲理了吗?那它又有宽松一面。怎么宽松呢?我们原来讲到的像内资企业有从关联企业借款占注册资本50%限制比例的,未来准备把比例放宽。第二,即使规定比例,也是用从关联企业借来的资金跟净资产来比,而不是跟注册资本比。为什么比例不再统一限50%呢?国家准备分行业来界定。你比方说房地产开发商,中国目前的这个金融政策就确定了它必须要从关联企业融资,那么我们就可以规定他的比例高,有的行业,你不需要这么高的融资,那我就给你低比例。第二个,条例又要继续改革,怎么改呢?就算是你从关联企业借款的额度超过了这个行业的比例,但是只要你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就让你扣,如果没有正当的商业目的就不让你扣。大家可能说这个什么叫做合理的商业目的?你刚从银行借钱的,你钱借来到哪儿去了?比如说,一个企业帐面上有九个亿的银行存款,你不缺钱花,你还跑到你的关联企业去借钱,借的钱还放在帐上,你有商业目的吗?你从这个关联企业那里借钱,借来钱以后又把它搞到哪里去了呢?借给别人用去了。这边有借款,那边有其他应收款,你没有用于你的生产经营活动啊?你既没有用于流动资金,又没有用于资本化的在建工程,那你没有商业目的嘛,对不对?
    二、企业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避税是一个常用手法。比如说,很多的内资企业跟人家搞假外资,假外资它就有两免三减半,而且可以延续到2012年,利用假外资做一种什么样的避税操作呢?我把这个半成品卖给他的时候卖便宜一点,因为我是内资企业我是要交税的,我卖给他很便宜,因为他跟我是关联的,肉还烂在锅里,在他那个环节加工一下,再卖出去,利润全部截留在他家,他两免三减半,税轻,我们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118号文,它规定中方企业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的定期减免税期间,后有规定从法定的低税率地区,比如说西部大开发地区,分得的利润是不补税的,去年的国税发56号文重申了这一条。我当然要转移利润给他呀。我们的税收征管法、所得税法都讲了,在关联交易当中,你这个价格偏低,或者你利用包括租赁、资金、利息、包括特有权使用费等等这些途径转移利润,然后进行避税,主管税务局查实以后有权进行调整。新法上有一个很大的变化,不管你是否关联交易,只要你不具有商业目的安排的行为,税务局就可以调整你。这是今年的法和以往的法都不一样的地方。那么我们现在这个法还有很厉害的一条是什么东西呢?他说,由居民企业是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较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当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这条还是比较厉害的。法上先给你规定出来再说,相当于一个紧箍咒,先把你这个工具做好了,至于什么时候念经,怎么念法,这个咒怎么念法,下一步再说。
                            (六)
    关于征收管理,以法人缴税这个我刚才讲过了,但是我们国家继续规定,从明年开始法人企业之间仍然不得合并纳税,法人之间要想合并纳税一定要经过国务院批,那一般企业几乎是不可能的。只有央企在特定的范围以内可以合并纳税。再有一个就是纳税年度。我们仍然是1月1号到12月31号,年度汇算清缴从08年开始变成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内资企业现在是4个月,以后变成5个月,给你放宽一点;预缴税款仍然是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天内,这是我们所得税法律基本的框架。
    我在这个比较短的时间里面给大家做的一个介绍,不一定全面、准确,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以后有什么问题或者包括这个新所得税法上面有什么疑惑需要咨询了解的,我们也乐于为大家提供答复、咨询。谢谢!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200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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