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3号
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
作者:浙江兴合会计师事务所何建… 更新时间:2013/11/20 16:12:19 点击数:6172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3号 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 |